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這些部署和要求為我國建設完備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明確了目標,也為構建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指明了方向。
農村公共法律服務供給能力不足、水平不高問題,一直是我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短板”。廣大農村法律資源匱乏,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致使很多矛盾糾紛難以納入理性化、法治化解決軌道。一方面,農村基層治理處于不規范狀態,因而滋生大量問題;另一方面,一些農民非理性的維權行為既給自身及家庭造成損失和負擔,又嚴重威脅社會和諧穩定。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廣州市蘿崗區早在2008年就開展廣泛調研,摸查轄區內農村糾紛處理情況,對建立基層法律顧問制度的可行性進行了論證。2009年,區政府開始進行“聘用律師擔任農村法律顧問”試點,以政府出資“買單”的方式建立農村公益法律顧問制度。2011年正式確立一村(社區)一律師顧問制度,并在全區推廣。這一制度建設是地方政府構建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有益嘗試,對于提高基層法治水平、規范基層治理、化解矛盾糾紛起到了顯著作用。蘿崗區的成功實踐,為構建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提供了有益借鑒。
以案說法,開辟普法宣傳新路徑。2014年,蘿崗區基本實現了一村(社區)一律師顧問制度“三個100%”的建設任務:100%的村(社區)每周有律師值班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服務,100%的村(社區)重大涉法矛盾糾紛由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建議或參與調解,100%的法律援助案件由駐村(社區)的律師直接提供援助。蘿崗區建立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開辟了普法宣傳新路徑。從實踐來看,灌輸式的普法宣傳效果較差。對于農民而言,普法工作與解決其實際問題相結合,才能取得較好成效。法律顧問通過對發生在農民身邊案件的專業分析,幫助他們認識到法律的實際作用,使農民對法律的認識發生了變化,愿意把日常生活中的各種糾紛交付律師處理。這就使法律從政府派發的普法小冊子中走出來,進入農民的現實生活。
依法維權,改變農村糾紛處理方式。在缺乏有效引導的情況下,基層矛盾糾紛容易激化,甚至演變成暴力沖突等惡性事件,影響社會秩序。蘿崗區確立的一村(社區)一律師顧問制度,注重改進律師工作的方式方法,廣大律師在顧問工作中采取引導的方式,讓農民以合法途徑和方法解決矛盾糾紛。律師充分發揮專業優勢,通過法律宣傳、法律咨詢、法律援助、訴訟和非訴訟代理等方式,為廣大農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農民權益。經過持續努力,法律顧問制度逐步得到農民信賴,農村矛盾糾紛處理方式發生了積極轉變。
循法而治,形成農村治理新格局。律師入村,不僅向農民提供法律咨詢等服務,同時也為村委會提供服務,幫助村委會解決土地征用、土地調整、安置補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問題。這既推動了村務公開、村民自治健康發展,又幫助農村(社區)基層組織依法決策、依法行政,提高了農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動了基層民主法治建設。
法為紐帶,構建協商溝通平臺。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是一些基層社會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蘿崗區依托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構建了四個協商溝通平臺。一是村兩委與律師之間,律師為村兩委提供法律服務,形成良性互動。二是農民與律師之間,律師為廣大農民提供法律服務,解決農民的實際法律問題。三是律師與律師之間,蘿崗區定期舉行全體駐村律師交流座談會,律師相互交流實際工作經驗和教訓。四是政府與律師之間,地方政府為廣大律師提供培訓等服務,既提升律師專業素質,也加強與律師的聯系。構建以法為紐帶的協商溝通平臺,有效改變了農村基層治理中存在的信息溝通不暢問題。
蘿崗區建立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的實踐探索,對于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拓展了法律專業人士參與公共服務的途徑;二是以實際案例幫助群眾了解法律的效用;三是促進法律資源向農村地區傾斜,彌補農村法治建設欠賬;四是可以追蹤和評估制度實際運行效果,推動相關制度持續改進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