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種場合我多次呼吁建立一套公正、公平且符合中國國情的公民住房制度。因為在我看來,中國當前的住房問題,不是單純建一些保障房就能解決的,它涉及到土地制度、社會保障、城市農村統籌等諸多宏觀系統問題。要想解決中國的住房問題,主要在于政府職能的轉變。
中國的住房問題,最根本的是立法問題,而不是政策問題。沒有法,何來政策?雖然《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公民具體的住房細則,但卻賦予了人人平等享有住房的權利,即“居者有其屋”。但屋不是“空中樓閣”,屋是要蓋在地上的,中國憲法規定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就有一個問題可問,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沒有獲取一塊用于自己居住的土地的權利?農民有,有宅基地,那么城市公民呢?我覺得這是當前住房問題的核心和基礎。
如果承認這個權利,那么一個城市公民在第一次獲取居住房屋、且沒有超出一定標準時,就不應該支付土地價格。這應當視作城市居民的普遍權利,與其收入無關。如果把目前房價中與土地相關的費用扣除掉,只是房屋的建設成本加上房地產商適當的利潤以及一定的政府稅費,我想許多人都能買得起房子。而且,中國的房價收入比也一定會降到當前國際通行的水平。
如果承認以上所說的“法”,就可以設計出一套適應這個“法”的政策來。比如,每個城市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個人住房的土地標準,像身份證一樣,將每個公民的房地狀況聯網存入政府數據庫里,在其買房時抽調出來,符合首次購房標準,即可享受免于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購房資格。可以集合各個領域相關專家,確定一個城市的居民人均可得到的房地面積,并折合成“房地券”。房地產商在銷售房屋過程中,購房者可以用房地券充抵土地價格。房地產商則以收到的房地券到政府辦理退費(土地出讓費)。當然,如果購房面積超過標準或購買多套住房,則應繳納土地費用,并按累進稅率繳納房地產稅,超出越多,稅率越高。
對于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是這么理解的:政府的職能是社會主義的,即通過政府調節解決民生中的住房、醫療、教育、養老、失業救濟等問題,不能將這些問題全都交給市場去完成,而經濟是可以市場化的。住房是民生的第一大問題,是政府的職責,必須靠行使政府的職能去關注和解決好“居者有其屋”的問題;房地產是商品和投資等經濟問題,應交給市場,兩者要區分開。
如果地方政府把出讓土地作為主要財政收入的來源,他們自然不會采取這樣的解決策略。但是公民已經納稅了,如果再將土地費用分攤給購房者,實際上是不合理的。還有,城市中有一些人,他們也得到了住房,但房價中并沒有土地的價格。這其中有的是低收入者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屬于第一次購買的自住房,面積在規定的范圍之內,這是合理的,是政府解決住房民生問題的舉措。但是,有些人通過地位、權力、關系等也得到了面積很大、條件很好的住房,甚至多套住房,卻沒有支付土地費用,這就是社會的不公。
我早在15年前(1999年)就講過這個問題。我一直希望這個問題能夠引起重視,因為只要去討論這個問題,就總可以找到解決問題的思路乃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