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勿以惡小而“不為”
時間:2015-07-16 09:49:10
來源:紅網 作者:岳乾
近日,溫州市民鄭女士在瑞安城區南門農貿市場購買了3只大蝦,回家后發現大蝦體內竟然被注射了不明膠狀物。當日下午,瑞安市市場監管局玉海所介入調查,當事水產攤販已退還鄭女士100元購蝦款。(7月15日《現代金報》)
為了一點蠅頭小利,就罔顧食品安全,在食品中注射、添加非法添加物。這樣的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但相比跨地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這樣的事件因社會影響面小、公共關聯度低,加之有關部門為息事寧人、維護地方形象,所以懲治、處理往往并不積極,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執法的板子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然而,正是這種食品領域局部的、微小的不安全因素在蠶食著公眾對于食品安全的信心,瓦解著食品供給秩序,不斷惡化著食品供給及經營生態。因為,對于民眾來說,間接的媒體報道永遠抵不過切身直觀地生活體驗,政策法規的承諾永遠抵不過一次不安全的消費。
所以,對于食品安全,就國家執法而言,不能因為這些局部、瑣碎的不安全因素微小而監管缺位、執法無力、不作為、懶作為。簡言之,對于食品安全,國家不能因惡小而“不為”。
使老百姓在日常的飲食中,在每一次哪怕是相當微小的消費中體會到安全與可靠,才是食品安全執法真正的目的與意義,也是執法機構日常監管與常設性的價值所在。食品安全執法機構執法行為主要并不在于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的執法行動,而在于防患于未然、御不安全因素于食品供給體系之外,同時,還在于及時懲治、扼殺哪怕是微小的不安全隱患,建立食品供給體系安全、可靠的常態。
實際上,舉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遭到曝光、執法部門跟進之時,這本身就表明,執法機構先前的工作有疏漏、有缺失,也表明,監管、執法機構未盡到其應盡的義務,或者沒有認真落實日常監管職責,或者沒有對微小的不安全隱患引起足夠的重視,方使得漏洞滋生罪惡,小惡釀成大惡。事實也的確如此,那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而言非短期行為,往往已經在暗中運作了數年甚至十幾年。對此,每一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公眾恐怕都想問一句,執法為什么總跑不過不安全的食品?監管、執法部門早干嘛去了?
可以說,如果不能在日常監管、小惡懲治中落實食品安全,如果以放任無為的態度應對微小的不安全因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之多發就無法避免。而僅靠重大事故后的嚴厲追責與懲治,也恐怕無法真正營造起真正安全、可靠的食品環境,無法樹立起公眾對于食品安全的信心。更重要的是,事后的追責無法補償食品已下肚的消費者可能已經受到的身體傷害。
簡言之,食品安全關系重大,監管執法萬不能因惡小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