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6月15日電 (記者 闞楓)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十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網購合同糾紛案中,最高法明確: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一步擴大了消費者的權利,規定了網購無理由退貨、產品全部實行“三包”等。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深入到生活中的各個方面,消費者網購過程中如何維權受到社會關注。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15日的通氣會上也表示,網絡購物作為新興的交易方式,對促進消費增長作用凸顯,但是由于網購商品假貨較多,嚴重影響質量安全,售后責任難以落實,網購糾紛明顯上升。
當日,在最高法通報的這十起消費者維權的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案例涉及網購糾紛。
當前,由于網購過程多同時涉及消費者、銷售者和快遞公司三方,消費者較為關注快遞貨物過程中的糾紛如何維權。因此,在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消費者網購貨物被人冒領的案件就頗受關注。
這起案件發生在2013年,當年3月19日,楊波以網購形式從付迎春開辦的電子經營部購買價值15123元的電腦一臺,下單后貨款及郵寄費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彥淖爾市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簡稱速遞公司)送貨。該貨物于同月24日到達交貨地后被他人冒領。為此,楊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貨未果,遂訴至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速遞公司、付迎春賠償其電腦款15123元和郵寄費95元。
受訴法院認為,楊波以網購形式從付迎春處購買商品,并向付迎春支付了貨款和郵寄費,付迎春作為托運人委托速遞公司將貨物交付給楊波,分別形成網購合同關系和運輸合同關系。
從當事人各自的權利義務來看,在網購合同中,楊波通過網上銀行已經支付了貨款和郵寄費,履行了消費者的付款義務,付迎春作為銷售者依約負有向楊波交貨的義務。
雖然付迎春已將貨物交給速遞公司發運,但在運輸過程中,速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送貨時未驗證對方身份信息擅自將貨物交由他人簽收,銷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貨物交付義務,構成違約,故對楊波請求付迎春賠償已付的電腦款15123元,郵寄費95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只約束締約雙方當事人,速遞公司將貨物錯交給他人,屬于付迎春與速遞公司之間的運輸關系。速遞公司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故對楊波關于速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受訴法院判決付迎春賠償楊波已付的電腦款15123元及郵寄費95元。當事人均未上訴。
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楊臨萍介紹,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