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安眾受賄一案。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6年初至2014年8月,被告人陳安眾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衡陽市委副書記、衡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江西省景德鎮市委副書記、景德鎮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江西省萍鄉市委書記,中共江西省九江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江西省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珠海經濟特區三橋集團有限公司、江西金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申請銀行貸款、承攬工程、調整職務等方面提供幫助。1996年下半年至2013年11月,陳安眾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羅曙梅、李靈、溫慧君非法收受珠海經濟特區三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茹新橋、江西金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長仁等29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0萬余元,應以受賄罪追究陳安眾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陳安眾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安眾還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安徽省、蚌埠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近百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