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土資源部了解到,自2015年4月1日起,國土資源部開通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登記(除油氣和放射性礦產)的礦業權延續項目提醒服務。
為提高便民服務水平,提醒督促礦業權人及時辦理礦業權延續登記手續,根據國土資源部要求,部礦產開發管理司、信息中心經過認真研究,制訂了對國土資源部發證礦業權到期延續提醒服務方案。
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需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探礦權人和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記者了解到,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出現有效期屆滿不足30日到國土資源部辦理延續登記的情況。據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統計,每年有超過40%的延續申請不能在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提出,有些延續申請甚至在有效期到期前一兩天才提出,致使國土資源部很難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及時完成辦理延續登記,易導致自收到延續申請至完成延續登記辦理期間,礦業權人處于無證勘查或無證開采狀態。
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礦業權人如果在無證狀態期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將會給后期的責任追究帶來很大麻煩。因此,開通礦業權延續項目提醒服務,很有必要。
根據工作安排,擬對在國土資源部備案聯系方式的礦業權人,通過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部政務大廳公共信息平臺、電話通知等多種渠道,分階段進行多次提醒:一是每日在部門戶網站以公告形式集中滾動發布將于120天內到期的礦業權信息;二是礦業權到期前80天,通過部政務大廳公共信息平臺,發送提醒信息;三是礦業權到期前40天,通過電話進行提醒。
為保證服務質量,國土資源部在公告中特別提示,相關礦業權人申報礦業權申請時,務必提供準確的聯系方式,如更換聯系方式的,需及時向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備案。此外,因政府有關部門或不可抗力等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致使礦業權人未在有效期屆滿前的30日向國土資源部提交延續申請的,應提供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的說明原因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