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就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有關問題發出通知,要求嚴格按規程制定、更新并公布基準地價,加強宗地地價評估管理,嚴格執行出讓地價評估的有關規定。
據介紹,新版《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國家技術標準已公開發布,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新標準在內容、技術要求、程序要求等方面與時俱進,充分考慮了當前土地市場發育狀況及各地的技術發展水平,與相關領域已明確的改革方向相銜接,與近年出臺的法律法規形成一致。
通知要求,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規程制定、更新和公布基準地價。基準地價每3年應全面更新一次;超過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價報告中不再使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不能以網格等形式借助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時更新基準地價。基準地價以及全面更新成果應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后報部備案,然后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開。部將建立全國基準地價備案系統,實行電子化備案。
為加強宗地地價評估管理,通知要求,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開展宗地地價評估工作,應嚴格依照規程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含土地估價技術報告),并且履行電子化備案程序,取得電子備案號。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中上傳土地出讓合同時,應填寫土地估價報告備案。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出讓地價評估有關規定。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程和《關于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要求,組織對擬出讓宗地的地價進行評估,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應當在“估價結果”部分有明確底價決策建議及理由;涉及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等最低限價的,還應同時列出相應的最低限價標準。
通知明確,已出讓土地因調整容積率需評估補繳地價款的,若調整前原容積率低于1,可按新容積率規劃條件下評估期日的樓面地價乘以新增建筑面積確定應補繳的地價款。對列入市縣政府舊城區成片改造、棚戶區改造計劃的地塊,政府主動調整涉及多宗土地的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在評估應補繳地價款時,樓面地價可按新容積率規劃條件下評估期日的樓面地價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