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生效已經兩個月。這部“史上最嚴”的環保法律,被認為是一部“長牙齒”的法律,是一部能對民怨極大的污染現象打出硬拳頭的法律。那么,新環保法兩個月的實踐效果如何呢?它果然“咬”到排污企業的痛處了嗎?果然對污染現象重拳出擊了嗎?果然讓環保部擺脫了“軟衙門”的尷尬了嗎?
3月2日,環境保護部舉辦新聞通報會,副部長潘岳通報了新環保法生效以來的執行情況:據不完全統計,新法生效以來,實施按日計罰案共15件,個案最高罰款數額為190萬元,罰款數額達723萬元;實施查封、扣押案共136件;實施限產、停產案共122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
看起來還不錯。但是——潘岳強調,“兩高”環境犯罪司法解釋出臺至今,仍有八九個省區沒有查處一起環境犯罪案件,這些地方實際上都存在著比較嚴重的環境違法現象。
問題來了:為什么這八九個省區的環境違法行為沒有被查處呢?是違法者太“硬”還是執法者依然“軟”?是有客觀原因還是存在人為因素?是不知情?沒理由啊,環保部副部長都知道這些地方存在比較嚴重的環境違法現象,地方環保部門豈會不知道?
是無法查處?報道中說,有地方認為,新法過于嚴格,實踐中違法者眾多,使得新法難以真正落實到位。雖然我不太明白這明顯不通的結論是誰得出的、怎么得出的,但現實中確實存在“法不責眾”的怪現象,是不是這八九個省區的環保部門一執法,所有企業就都要關門?所以相關部門要么不敢查,要么不愿查,大家一起和稀泥,“你好我好大家好”,只有當地的環境越來越不好?
如果真是這樣,“要新的環保法做什么呢?”我記得,去年4月24日新法通過后,輿論鼎沸,人們普遍寄望它能成為劈向污染的“利劍”。25年磨一劍,不就是為了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讓它們不敢非法排污嗎?不就是為了給環保官員撐腰加警示、讓他們公正執法嗎?如果曾經的痼疾仍未除,曾經的顧慮仍未消,新環保法的威力豈不要打“折扣”?
另外,為什么不點點這八九個省區的名呢?這樣含混不清的批評,對當事人未必有所觸動。
當然,新環保法才實行了兩個月,一些現實問題或許正在解決的“路上”。質疑它的實踐效果,絕不是否認它的成績。實在是因為,我們的環境治理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所幸,好信號也有不少:潘部長在通報會上說了,環保部門必須鐵腕執法,不折不扣地把新法貫徹落實到位;最高法院也已經在全國18個省設立了382個環保法庭、合議庭或巡回法庭;還有一批新的環保法配套政策陸續出臺;環保部將建立微信舉報平臺,支持動員全社會力量與環境違法行為作斗爭。
讓我們假以時日,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