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霾肆虐之下,《環境保護法》修訂備受社會各界矚目。
4月24日,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這是《環境保護法》實施25年來進行的首次重大修改。據悉,新環保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法案在霧霾治理、信息公開、環保執法等方面有重要突破。
跨區治霾統一標準
針對近年來我國出現的嚴重霧霾天氣,新環保法提出要加強對大氣污染,特別是對霧霾的治理和應對。
據了解,新環保法增加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多位業內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將區域聯防聯控寫入環保法是一個重要創新,“特別是統一標準”。
“在大氣區域污染防治中,因為相關污染物具有流動性的特點,所以統一標準非常重要。比如機動車油品標準,一座城市改善了,周邊城市沒有改善,區域內的環境還是不會有大的提高。統一標準、統一監測才能體現區域治霾效果。”天津一位環保部門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
中國環科院副院長柴發合還提出,工廠等固定排放源也應根據協商一致的原則,對限制的產業或污染影響較大的產業,實施統一排放標準,以避免重污染企業利用環境標準差異而在區域內部轉移。
此外,新環保法提出的推廣清潔能源條款也得到專家認同。有專家認為,能源結構是造成大氣污染的一個重要原因,特別是煤炭的使用。“降低煤炭消費是從源頭對霧霾進行治理,水電、風電、光伏、核電比例如能大幅上調,環境將會出現明顯改善。”該專家稱。
環保執法有突破
據了解,此次修訂的環保法有針對性地解決了多年來制約我國環境保護的一些突出問題,比如明確了環境監察制度等,被稱為“史上最嚴”。
新環保法首次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目前在環保執法一線的主要是地方環保部門下設的環境監察機構,這些機構是事業單位,法律上沒有明確其執法權限,導致實踐中執法不力。環保法修訂之后,其將具有相對獨立的執法權。”河北省環保廳一位人士告訴本報記者。
對于這一條款,此前有委員建議在行政強制法的立法權限范圍內,可以增加政府即時強制的內容,比如責令停業、封存、查封、扣押等。在執法手段上,建議考慮增加公安部門與各執法部門聯系工作機制。
除監管問題外,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環境保護工作的矛盾所在。為解決這一問題,新環保法建立了“黑名單”制度,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將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法案還提出“按日計罰”,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進行按日連續處罰。同時規定,地方性法規還可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此外,新環保法還明確增加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體制改革仍難啟動
盡管環保法修訂案在環保執法、霧霾治理、清潔生產和環境監測等管理制度上提出了諸多完善條款,但此前呼聲最高的“環保大部制改革”卻并未提及。
“修訂后的環保法仍是一些修補條款,個人認為既有的政策管理體制跟不上節奏,理應從根本上重構環保體系,理順各層面的權利義務機制。”一位不愿具名的行業人士表示。
事實上,環保體制改革已呼吁良久。環保部部長周生賢此前曾公開表示,當前我國環保管理體制尚不完善,仍存在一些制約環保事業發展的體制問題,環保監管力量薄弱的狀況尚未扭轉,基層環保部門普遍存在“小馬拉大車”的現象。
周生賢稍早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也曾指出,“環保體制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涉及職能調整等多個問題,將先從頂層設計做起,目前頂層設計有待出臺。”
對此,上述匿名人士表示,環保部門的弱勢已很明顯,此前醞釀組建“大環保部”也是為打破條塊分割。“中國應借鑒外國經驗,在強調各級環保部門防治污染的責任義務的同時,大力強化其行政監管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