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就正式施行了。居民手中的房產證也將陸續換發為不動產證。(3月1日《中國青年報》)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自2007年實施的物權法提出,到正式實施,中間經歷了8年長跑,內中坎坷的利益博弈可謂復雜糾纏。不僅僅是紙上法規到行政執行的現實尷尬,也蘊藉著權利人意識從懵懂到清晰的過程。
不動產登記制度,既是確立權利的法治程序,也是涵養登記人權利意識的過程。從立法規定到登記過程,體現了抽象的法治正義到具體權利確認的升華,這是法治社會的常識,也是公民社會的基本原則。這一制度在現實的輿論解讀中,其不動產的法律啟蒙和制度內涵基本上被漠視,輿論和公眾暢議的重點則是偏離主題的衍生效應。如不動產登記引發的房價下跌,如不動產登記起到的反腐利器作用等等。似乎,不動產只有房產一種。
按照條例,需要登記的不動產權利包括了十大項內容,既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也涵蓋林木、海域所有權,當然也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但媒體往往是刪繁就簡,拎出房地產權來大肆解讀,誤導了公眾對不動產權的偏狹認識,也不利于不動產權登記。
多年的房地產熱,強化了人們對房產權利的認識。輿論場聚焦房價和“房氏家族”腐敗,確屬于和公共民意的同頻共振。這種共振當然具有正效應,但過度放大則偏離了不動產登記的制度內涵。權利確認、保護、維權,才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中心思想,所謂反腐作用和拉低房價至多只能算是偏鋒效應。而且,這一效應即使暫時有所體現,也不過是登記制度的正本清源而已。因而,輿論場評析不動產登記制度,應該正權利保護之本而非逐反腐房價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