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1-12 18:19:11
來源:長江日報 作者:蔣哲
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改革的核心目標是農地入市,包括:探索健全程序規范、補償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節約集約使用、自愿有償退出的宅基地制度。
《意見》出臺,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將進入試點階段。農村土地征收和入市,在市場決定資源配置和新型城鎮化背景下提出,意味著改革農地流轉制度具備了條件,成為不可逆轉的大勢。
改革之核心,其實就是讓廣大農地依附者,在土地征收、流轉過程中,獲得實際利益。農地不再廉價,不再是城市土地的“后備”,城市擴張、土地開發等等,不再能夠輕易獲取農地的“剪刀差”。直白地說,農民不再是剝奪對象。
幾乎成為慣常印象,但凡涉及農地征收、開發,總是伴隨著一定的矛盾沖突。強拆、上訪的新聞,多半在農地上演。這固然有補償制度的問題,法律上也需要強化規范、保障手段,但根源上,一個不具備“市場價格”的土地,一群不具備市場議價能力的農民,注定得不到根本性的保障。甚至,“補償”都是一個難聽的說法,意味著農民騰出了土地只是一種貢獻,土地開發、利用和增值的過程,推而廣之,發展的進程之中,他們被拋出在軌道之外。農地改革,是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現象。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開展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這三項改革是重要任務。我們看到,此次試點工作的內容已經從這三個方向展開了努力,目標明確指向了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讓農民分享城鎮化進程的土地增值收益,對減少城鄉不公,實現政府與農民、農村與城鎮發展的共贏無疑有重要意義,值得肯定。
必須明確,農村土地制度的根本是明確與保障農民的權益,從根本上說,土地流轉不流轉,征收不征收,什么價格,多長時間,應該由農民說了算。如果因為城鎮化的要求,農民出讓了原本自己使用的土地,那他們必須成為這個過程的受益者,也理應在這個過程中獲得足夠成為新城鎮人口的原始資本,這才是一種健康的城鎮化模式,改革的公平性和正當性也才能彰顯。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問題提出由來已久,但久未突破,核心原因在于土地產權界定模糊。現行政策下,“集體”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但使用權一向不清晰,使用權與產權的關系缺乏說明,一些地方政府搞土地開發,由此失去了權力限制和約束,帶來土地流轉隨意、土地價值低估和補償標準過低等農民利益受損的現象。
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提出多年但難有突破背后的復雜性需要認真研究且重視。但清晰界定主體權利、并規范主體行為,是基礎,是前提,尊重農民的個體訴求,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促進并彰顯城鄉公平,是不應違背的初心,改革的核心目的須臾不能忘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