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為農民工服務工作,切實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10月1日《京華時報》)
到2020年,引導約1億人在中西部地區就近城鎮化,每年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2000萬人次,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并穩定增長......這些指標的實現,顯然是農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標志。事實上,城鎮化本質是農民工市民化,而農民工市民化的根本體現,就是在城市能夠享受到均等的公共服務和發展機會。換言之,農民工市民化,呼喚公共服務均等化。
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工已經成為一個時代的符號。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新生代農民工有知識、有文化、有個性、有主見,彰顯的是新時代的精神。因此,為了使新生代農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適應社會,就應該讓他們享受均等公共服務和發展機會,減輕生活成本。但現實情況卻是,農民工還是“農民”的代名詞,未能真正被城市接納和尊重,他們非但未能真正融入城市,甚至在城市還沒有找到一個屬于自己的“位置”。特別是,農民工所代表的城鄉隔離、社會保障不公和歧視性待遇等一系列問題,在一些城市還依然存在。
既然城鎮化的發展離不開廣大農民工的融入和貢獻,既然城鎮化本質是農民工市民化,那么就必須更加重視改善農民工的生存條件,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使農民工能夠在城市安居樂業。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從可持續發展的高度,為農民工創造一個安心工作和生活的外部環境,并用行政和市場手段及時淘汰一批靠低工資維持經營和“道德認證”不過關的企業。在提高農民工薪酬待遇,適當改善他們工作環境的同時,加快企業工會組織建設,實行漲薪集體協商制度,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打擊惡意欠薪、工作環境惡劣、剝奪休假權和休息權等損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
特別是,應實行城市公共服務全覆蓋,并建立農民工權益保障長效機制,在培訓、就業、社保、維權等方面作出具體安排,為農民工在城市安居樂業創造公平環境,從制度上給他們以心理認同和歸宿。總之,努力解決農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和發展問題,主要做到“十有”,即進城有工作、勞動有合同、上崗有培訓、勞動有報酬、參保有辦法、住宿有改善、維權有渠道、生活有文化、子女有教育、發展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