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7-21 16:41:12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廠佳
近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發布公告,就其草擬的《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辦法》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在摸底、調查階段,應當向文物行政部門、規劃部門確認該地塊文物、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區的普查情況;尚未進行文物、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區普查的,文物行政部門、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房屋征收等部門在征收房屋前組織區人民政府完成調查工作;未完成調查的,不得征收房屋。(7月20日《廣州日報》)
去年,具有年度文物保護意義的事件——金陵臺遭強拆,暴露了商業大潮中文物保護的尷尬處境,追問了商業開發、文物保護、政府監督間難以理清的權責關系。這次沸沸揚揚的強拆事件,也在輿論的口誅筆伐中,令文物建筑的保護得到空前關注,而今擬出臺的文物建筑辦法,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大原則——對開發地區的建筑要查清其是否文物,文物部門未完成調查的,不得征收房屋,算是對金陵臺事件一次積極的回應。
現在看來,“文物身份”可以說是古建筑的“免死金牌”。但如果再以金陵臺事件為鑒,可以發現,當時由于歷史建筑保護名錄尚未公布,金陵臺、妙高臺有名無分,只能靠一紙“緩拆令”保命。而“緩拆令”缺少足夠的法律依據和約束力,最終難阻勾機的摧殘。
今年早些時候,廣州市第一、二批歷史建筑名單陸續出爐,總量升至478處。這478處可以算暫時進了保險箱,而在這478處之外,還有多少來不及“正名”的歷史建筑處于朝不保夕的狀態,令人擔憂。一方面,歷史建筑的名單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動態發展;另一方面,對于還處在論證期的建筑要格外“呵護”。眾所周知,歷史建筑的鑒定是一個專業性強、周期不短的過程。歷史建筑“正名”要與商業開發“搶時間”,就必須對處于認證期的建筑有帶“電”的禁止規定。
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大原則,是個好開端,但對于開發商的“先斬后奏”行為,不妨有更加明確的處罰規定,一來讓開發商掂量違規成本,二來讓處罰更有底氣。金陵臺復建,不能造成一個錯覺,即歷史建筑誤拆后可以用復建抵消過錯。因而,對于違規破壞歷史建筑,特別是“先斬后奏”的行為,什么情節何種處罰,需要有更明晰的規定,這樣方能有更大的震懾力與執行力。比如在我國香港,政府制定古跡應急條例,對拆遷過程中,開發商的違規開發行為,將被勒令一年內不能再碰建筑,一碰就要按破壞古跡處罰。而埃及新的古跡保護法案規定,對破壞神廟、古雕像等古跡以及在古跡周圍建造房屋者,可根據情節輕重,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總之,要讓法規“帶電”,不妨先明晰處罰內容,再“通電”執行,方能為歷史建筑“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