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國土資源部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土部表示,為防止地方在經濟發展中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土地收益,增強規劃科學性和剛性管控,需對用地規模整體調控,實現“控總量、擠存量、提質量”。
國土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在介紹《規定》起草背景時表示,近年來,我國土地資源粗放利用的現狀還沒有根本轉變。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地耗不僅高于發達國家而且高于一些新興經濟體國家,一些地方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擴張過快,城鎮建成區人口密度大幅下降,脫離了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
據統計,目前我國城鎮低效用地占到40%以上,農村空閑住宅達到10%至15%。處于低效利用狀態的城鎮工礦建設用地約5000平方公里,占全國城市建成區的11%。
因此,《規定》首先明確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結構和時序安排,對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和分區管制規定不得突破。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規劃、計劃、用地標準、市場引導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度增加集約用地程度高、發展潛力大的地區和中小城市、縣城建設用地供給,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其次,《規定》健全了用地標準,并建立起更為嚴格的用地約束制度。明確了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制制度。國土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用地宗地規模和容積率等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
此外,在“優化用地布局,盤活存量空間”方面,《規定》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之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鼓勵線性基礎設施并線規劃和建設,促進集約布局和節約用地。
在“完善市場配置,促進用地提效”方面,《規定》擴大了土地有償使用范圍。首先,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性質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外,國家機關辦公,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產業)等經營性用地,將實行有償使用。其次,通過地價引導土地資源有效利用。要求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