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漢陽城管部門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對違規行人進行處罰,即如市容監督員發現行人闖紅燈過馬路,該行人就必須在原地替市容監督員“值班”,直到抓到下一個違規過馬路的行人才可“下崗”。根據有關管理規定,市容監督員可對違規行人處以罰款,但不少行人對此抵觸情緒很大,而“文明接力”的方式讓人更易接受。據悉,該方法實行一周以來,違規行人較此前下降五成。
對于治理違規過馬路現象,“文明接力”方式比罰款更有效是讓人相信的。因為,對那些趕時間上班或有急事的違規者來說,罰十元錢可能對其不足為訓,而一二十分鐘的“文明接力”卻會因為讓其徹底遲到或耽誤了事情,讓其長一個深刻教訓。
然而,盡管這種“文明接力”方法挺有效,但不是漢陽城管的首創,而是先前在多地都出現過。這種充分體現了基層工作人員靈活機智創造精神的有效方式之所以紛紛叫停,是因為它不合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規定這種處罰方式的情況下,讓違規者替市容監督員“值班”而不允許自由離開,不僅涉及市容監督員的權力濫用、非法轉移職責問題,更重要的是存在非法限制違規者的人身自由之嫌。而根據《立法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必須由全國人大或者其常委會的法律規定。非此,任何人、任何國家機關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進行限制。
講法制,建設法治社會,關鍵就是限制權力的隨意性,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而不能什么樣的方式有效就可采取什么方式。樹立法律權威,就必須使其具有約束一切、不容違反的力量。這不僅表現在公民應當遵守規定,如果違反就應受到處罰,也必然表現為能有效約束執法者,使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而不是自己意志執法。
因此,雖然漢陽城管在管理行人違規過馬路現象中所表現出來的創造精神可嘉,但方式卻是違法的、錯誤的。他們應當把創造性和智慧運用到如何消除對處罰不滿的違規者的抵觸情緒、如何通過嚴格執法而使違規行為得到有效治理中去,而不是在法律手段之外想辦法,不能用非法手段解決問題。當然,如果大家都認為這種“文明接力”有必要,那就應當通過人大代表或其他有法律提案權者提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進行相關立法或修法,而不能自己進行創制。這是進行法治建設所必須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