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霧霾宣戰已經成為所有江蘇人關注的問題。近日,省政府法制辦就《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召開立法專家論證會,有環境專家指出機動車和化工企業排放是江蘇灰霾形成的“主謀”,尤以機動車尾氣為重。而急速增長的機動車,超過小汽車排放上百倍的貨車,以及城市里到處可見的工程機械排放急需引起相關部門關注。省政府法制辦將結合此次專家論證對條例進一步完善,計劃7月份將條例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江蘇現狀
面對受邀而來的專家,省環保廳昨日開誠布公地通報了當前江蘇空氣的糟糕現狀:去年全省城市空氣質量達標比例僅為60.3%,PM2.5年均 濃度在長三角地區最重。特別是去年年初和年末,我省共經歷了6次重污染過程,污染最重時,半數以下城市位列全國空氣質量最差的前10名。
原因何在
2005年前南京的灰霾根本不過江
在公眾還不知道PM2.5是啥時,國電環境保護研究院副院長朱法華就在長期研究PM2.5這個細小顆粒物。朱法華的工作單位在浦口,他說,南京的PM2.5污染就是在2005年以后加重的。因為每天過長江大橋,朱法華每天觀察,2005年前灰霾只在江南有,是不過江的,而2006年后就開始進入江北了,發展到現在兩邊不分彼此,實際上就是大氣中的VOC(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顯著升高。
VOC來自于何處?朱法華認為,主要就是機動車排放當中的碳氫化合物,當然江蘇的化工業占比很大,也是一個重要的來源。所以他打了個比方:機動車污染是“主謀”,其他的燃煤等排放是“幫兇”。
“你要說機動車尾氣對PM2.5的貢獻最大,那也不準確,PM2.5是復合型污染,每種污染源的貢獻率是沒有辦法準確計算的,因為光有 VOC也不會形成PM2.5,一定是兩者結合在一起形成臭氧,再二次污染。”朱法華分析,但是由于VOC是必不可少的誘因,更相當于各種污染物的一個“催化劑”,VOC的主要來源又是尾氣排放,所以用“主謀”來形容它,就因為它是充分必要條件。
具體來說,每一次灰霾的形成又有不同的誘因。比如說,去年12月南京的重霾天氣就與秸稈焚燒有很大關系,秸稈焚燒也產生大量的VOC。
專家建議
更嚴格管理貨車、非道路機械
對于機動車尾氣排放,南京市曾經做過一段分析,在揮發性有機物的來源上,機動車尾氣占了3成多。由于機動車是流動性的,排放物更是“攪拌器”,把其他點上的污染源都混合起來了。
此前,我省就機動車污染專門進行了立法,但是專家們認為,除了對小汽車,現在的管理規定對貨車太過寬容,而對南京城里到處可見的各種工程機械如挖土機等等簡直是處于管理空白和盲區。
朱法華拿北京舉例,北京市4月份出臺了規定,要求今年內淘汰所有黃標車,外省、區、市載貨汽車禁行北京六環路以內道路。我省在立法中應該考慮借鑒北京的做法,一輛貨車的排放是普通小汽車的上百倍,應當更加重視對貨車排放的管理。同時,對于滿城都是的非道路機械,也要從法規層面加以規范,這些機械用的重油都不知道是什么樣的成分,也沒有部門來管理,其造成的污染相當嚴重。
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高建新也坦言,現在一些機動車、非道路機械排放的尾氣,肉眼就能判斷有問題。可是長期以來,執法機關處罰標準單一,不管是什么查處,都要求事實很清楚,有證有據。在后面的立法中,將考慮在比較日常的、通過初步判斷就能認定的超標排放處理中,處罰門檻降低一點,操作性更強一 點。
對餐飲污染要加強管理,但也不能“一關了事”
在最新一版的草案修改稿中,寫入了餐飲、洗染、汽修店要從居民樓撤離,并且對既有的經營者,也要求工商部門在其營業執照到期后停止延續手續(詳見本報5月7日報道)。
省環保廳總工程師劉建琳對這條規定進行了解釋,她說現在城市化帶來的污染不可小視。尤其在居民的投訴里,城市餐飲油煙占的比例是很大的,雖然只是一個局部的問題,但是這些小店排放出的污染物在空氣中會流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陳敏東最近就在做關于PM2.5的成分分析,比如餐飲排放的油煙,假如后端不處理,排出的油分解成荃、酮,在合適的氣象條件下就會形成二次污染,進一步形成顆粒物,核化的過程就形成了。這與汽車尾氣是一個道理,都是揮發性有機物。
但是,對這塊的監管,陳敏東不贊成一下子就研究怎么關閉,而是應該給這些餐飲、洗染、汽修企業一個標準,讓其先去做到達標,如果在限期內不達標再研究怎么關閉,要不然也會激化矛盾,要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環保執法“九龍治水”的混亂現象必須趕緊改變
過去,在環境執法中,就存在多頭管理、“九龍治水”的問題。昨天在場的不少專家都提出要建立一個綜合性的環保執法機構,執法權相對集中化,就像城管一樣,才能管好環境問題。“要不然,你讓環保廳去監管交通廳、去監管住建執法,很難啊。”多位專家異口同聲。
不過,一部大氣污染防治的立法要解決行政權力層面的問題顯然又不太現實。為此,有多位專家提出,在此次的立法中,要將每一個相關部門,尤其是主要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明確清楚。河海大學法學院院長邢鴻飛就認為,建設部門要管理哪幾項,交通部門要管理哪幾項,都要明確到具體條款。而且,應當將這些相關部門的執法效果和力度納入到他們的部門負責人政績考核指標中去,以便將來責任分工明確。專家還建議,考核也可以引入第三方考核,過程和結果公開、透明,否則“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狀仍難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