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2008年以來最大的一場暴雨襲擊深圳,這座年輕的現代都市在30多年的時間里,陸續修建了13700多公里的下水道,卻依然在暴雨面前不堪一擊。初步統計顯示,暴雨中當地150處道路積水,20處片區發生內澇,5000多輛公交車無法正常運營,約2000輛汽車被淹。(5月12日《新華網》)
法國大文豪雨果曾經寫道,“下水道是一個城市的智慧與良心。”暴雨突襲,最重要的應對方法,就是要有功能強大的防洪排澇設施,對于城市內澇而言,下水道的作用更是至關重要。根據報道來看,深圳出現內澇的原因,也正是基于下水道老化、管線設計不合理等原因。
其實,放眼全國各地,出現內澇的城市并不只有深圳。2010年,住建部層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過一次城市調研,了解各地是否存在內澇情形。最終的結果顯示,全國三分之二的城市都曾發生過內澇事件。在這樣的一組數字面前,相信每個人都會感到不可思議。就目前而言,在外表上來看,我國很多城市的建設水準并不遜于西方發達國家,但光鮮的外表下,城市下水道卻與發達國家的設計水平相距甚遠。結果,一場大雨之后,現代化的大都市,往往都會成為“落湯雞”。
那么,對于城市內澇問題,又該通過何種方法進行防治呢?我們不妨借鑒下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就筆者來看,對于西方城市而言,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防治城市內澇要上升到法律高度。比如,在美國,不管是在內澇防范,還是治理措施等方面,都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列舉。舉個例子,在美國的佛羅里達州,就專門針對城市內澇制定了《雨水利用條例》,規定新開發區的暴雨洪水洪峰流量不能超過開發前的水平,所有新開發區必須實行強制的“就地滯洪蓄水”。再比如,在我們的鄰國日本,也專門制定了《下水道法》,對下水道的不同技術指標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反觀我國,在法律層面上,僅存在一部《防洪法》,其內容比較籠統、模糊,無法發揮出根本作用。而且,該部法律在防治城市內澇方面,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由此,在法律不彰和乏力的現實中,僅僅依賴于城市相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自覺,就不可能扭轉城市內澇的現狀。因此,唯有法律發力,才能從根本上托起“城市良心”,避免“城市看海”現象的頻現。
鑒于此,當前最為需要的就是讓城市內澇防治工作實現有法可依,不要讓法律在此出現缺位現象。在這方面,就要在完善法律制度的過程中,細化城市內澇防治的具體規定,形成有效的預防和治理機制,并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同時,有必要完善公眾參與制度,賦予社會公民監督權和知情權,從而督促城市內澇防治工作有序、規范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