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近日春雨頻頻,霧霾暫時被壓制住。然而,靠雨降霧霾畢竟不是長久之計。針對霧霾肆虐的窘況,各方給出了許多措施建議: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優化能源結構、控制汽車過快增長等。但從治理效果上看,卻不盡如人意,主要在于落實到行動時,總是遭遇種種壓力。
認識是行動的先導。以上措施的執行不到位首先與人們對發展的認識偏差密切相關。筆者曾聽過以下論調:有人以英、美、日等國在上世紀40年代至70年代發生的系列大氣污染事件為例,從人均GDP、產業結構等方面與我國進行類比,認為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包括霧霾污染在內的各種環保問題的存在,強調這是各國經歷工業大生產發展階段的必然結果,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經階段。還有人樂觀地認為隨著經濟的發展與技術的進步,能耗以及排放水平會不斷得到改進,最終徹底解決問題,美其名曰“把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交給發展去解決”。
這些觀點通過舉例子、列數據、擺事實、講“道理”,在人們心中特別是在不少地方官員心中有一定的市場。認識之偏差,歸根結底是利益作祟。地方政府、企業若作為利益主體,決策時皆會有各自理性考量。政府方面,目前經濟增長為主的考核指標體系并未根本改變,對于投資大,能帶來地方高增長、高稅收的項目,即便污染嚴重,有的地方仍趨之若鶩。市場方面,成本的考量使得企業缺乏減排動力,一些企業的偷排違法行為也屢禁不止。霧霾背后的利益鏈條也因此并未根本斬斷。
要解決上述利益沖突,應以利益動態調整為核心,實現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治理。政府方面,通過完善體制、機制、法制,調節引導霧霾治理行為。比如在橫向層面,各地政府間可簽訂減排協議,加強污染突發事件以及排放源情況通報,交流減排經驗做法,分配城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市場方面,注重利用經濟手段治理霧霾。可有針對性地收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排放稅,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排污權交易市場,倒逼生產者安裝污染控制設備以及使用清潔燃料,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強度。此外還可以優惠政策扶持一批治理空氣污染的企業,推進環境金融產品創新。
在上述協同治理機制的作用下,通過利益的動態調整,再加上形成治污的社會共識,達成政府、市場、社會間的相互制衡,進而逐漸消弭霧霾的生產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