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生態環境可持續的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建立農業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須改變政府主導下的農村環境治理模式,最大程度地調動農民積極性。
農民是農村環境問題的制造者,也是直接的利益相關者。農民天然“在場”的特點,決定了農民應該是農村環境問題治理的核心主體,這也是治理農村環境問題的邏輯基礎和合理性根源所在。然而,在現行的農村環境治理模式中,農民處于邊緣化,成為旁觀者、被動者甚至是對立者。因此,要從農村環境治理的穩定性、可持續性角度來確定農民的主體地位,清晰定位政府的引導角色和監督作用,把這作為一個基本的前提。
當然,這不等于將其他群體排除在治理體系之外,相反,農村環境問題的持續性、廣泛性、直接性、長期性、不可逆性和隱蔽性等特點,決定了治理農村環境需要全社會各方面力量的參與,需要充分發揮社會資本的整合、組織、協同和參與等功能。只有在政策上賦予農民主體地位,還農民自主治理農村環境問題的權利,尊重農民的治理和發展意愿,才能把農村環境問題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機地結合起來,從而有序地、徹底地治理農村環境問題。
治理農村環境最重要的是理順農民的行為邏輯,增強農民的理性認識。不掌握農民的行為邏輯,制定的政策就不會受到農民的歡迎,甚至產生“反行為”現象。解決問題的核心路徑,是尋找培養農民充分理性的有效載體,建構基于農村環境治理的利益共同體,讓農民在組織框架和制度約束下履行治理環境的義務。無論是農村社區抑或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供銷合作社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都可以作為組織重塑的依托載體。沒有組織和制度的約束,盲目的市場化是農村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治理農村環境應從機制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讓農民成為農村環境治理的主體。這應從三個方面著手進行:首先,大力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發揮農民的主觀能動性。其次,探索和建立長效的、動態的利益聯結機制,引導農民積極治理農村環境。最后,構建和完善一套完整的、科學的、系統的制度,讓農民的環境治理行為在制度的框架內運行。
(原文刊于3月28日《中國社會科學報》,有刪節。原題為《農村環境治理不能讓農民靠邊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