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工商總局公布新修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及新制定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
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布以來,國家工商總局高度重視,在抓好宣傳解讀重點條款、全系統五級干部培訓等工作的同時,抓緊梳理已有的相關規章,在修訂舊規章、制定新規章上全面規劃,深入調研,科學論證,特別注意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
修訂、制定規章工作主要依照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旨在努力為貫徹落實新《消法》、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創造有利條件。
據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分為4章36條,在過去51號令和75號令的基礎上,對管轄原則、受理條件、調解程序、處理期限、鑒定以及檢測等方面進行了認真修改和統一規范,旨在進一步明確受理投訴的條件,規范處理消費者投訴程序,及時處理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細化了新《消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強調處理好行政調解與訴訟、仲裁、人民調解等其他民事糾紛解決方式的關系,從機制上推動形成全社會消費維權的合力,更便于一線執法,確保依法行政,提高消費維權工作效能。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共5章38條(以下簡稱《抽檢辦法》)。《決定》明確要求,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制定專門規章,嚴格規范抽查檢驗工作,既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實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抽檢辦法》嚴格規范抽查檢驗工作程序,強調了省級工商部門對抽檢工作的統籌管理,對購買樣品檢驗合格后的處理問題作出了原則規定,對抽檢結果的利用作了進一步規范,并對抽檢工作中的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其中,將原來的監測工作制度明確調整為抽查檢驗工作制度,并按照《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對發現和認定的缺陷商品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相關措施。《抽檢辦法》還明確對依法處罰的有關違法行為應當計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對抽檢工作結果發布也作了進一步的規范。
修訂后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共5章58條。《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自2010年5月頒布以來,為促進網絡經濟發展、規范網絡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的法制支撐作用。在修訂過程中,工商總局全面評估《暫行辦法》的貫徹執行情況,認真總結網絡市場監管執法實踐經驗,充分收集社會各界的評價反響和意見建議;深入北京、江蘇、浙江、廣東、重慶等地廣泛調研,深入了解網絡市場發展形勢和存在的問題;多次組織召開專題研討會,重點研究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規制建設中的疑難問題。在廣泛聽取網絡經營企業、行業組織、業界專家、消費者代表等各方面意見建議以及征求國務院有關部委、地方工商機關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復修改完善,形成《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再公開向社會征求了意見和建議,最終形成此次公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3個新規章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局第51號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和1997年3月15日國家工商局第75號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