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2月10日電(記者 李云平)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獲悉,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從今年起,對大氣環境質量不達標且環境質量連續兩年下降的城市,將依法依紀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進行嚴肅處理。
據介紹,今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各盟市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級人民政府,將細顆粒物控制目標列入自治區黨委、政府對盟市黨政領導班子的年度考核指標中,作為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對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將對該區域涉及大氣環境的建設項目實施限批,取消其評優評先資格和相關榮譽稱號。
按照要求,內蒙古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總體部署制定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細則,確定工作重點和年度控制指標,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會公開。
據了解,內蒙古支持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評及環境監督,及時發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項目環評、排污收費、企業排污狀況、違法處罰等環境信息,定期公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建立重點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維護人民群眾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