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票站票是否打折,相關討論已經很久。對于鐵路運營方來說,打折的風險當然有,既有安全性的考慮,也有技術上的考量,更重要的是直接的經濟利益損失。在鐵路票價特別是普通列車的票價相對較低的情況下,站票的作用更加明顯。
但是,對乘客來說,拿全票的價錢卻只享受了站票的待遇,確實有失公平,屬于變相的“虧本買賣”,要求打折也有道理。
較之于之前的口水戰,一紙訴狀將鐵路營運方告上法庭,通過司法的渠道來解決問題,顯然更進了一步。
司法途徑搭建了一個利益博弈的平臺,削弱了強弱分明的地位差距,讓個體能有機會與強勢的一方,展開一場權利的角力。
為一票價而起訴,已經十分可貴,難得的是法院能夠受理和立案,暢通了維權的通道。只有當“打官司”不再復雜而艱難,公眾才有勇氣“有理到法院說理去”。火車票站票全票是否侵權,不是一個輿論話題而是一個法律命題,理應由法律機關裁決。
即便超越事件本身,“狀告廣深鐵路公司”也彰顯了個體法律素養的提高,對于建立法治社會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近年來,從狀告環保部不作為,到狀告相關部門信息公開不作為,不難發現,采取法律手段維權和表達訴求已經日益常態化和普及化,其行為本身不僅產生了良好的示范效應,對于相關權力主體和市場行為也能起到規范和約束作用。
一言以蔽之,全價購半票起訴鐵路部門,勝負并非問題的全部,能夠由此提升公眾維權的意識,讓法律在其間扮演關鍵的角色,讓相關利益主體方看到公眾意識的提升,感受到法律能力提升形成的強大力量,才是最大的收獲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