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不違法”,乍聽上去,確實刺耳:公車私用,是占用公共資源,也是“車輪上的腐敗”的常見形式,備受詬病。可頂風作案的傅賢達,儼然諱疾忌醫:先是承認“私用公車不對”,之后話鋒一轉,稱此舉不違法,再加上“搞這么大有意思嘛”等反向詰問,其傲慢姿態、錯位認知,讓人錯愕。
就其辯解看,“沒規定說公車該怎么用”一說很牽強。《黨政機關公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黨政機關當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
但口誅筆伐外,公眾也該尋思:傅賢達口中的“不違法”,真就是無稽之談?從現行規則語境看,公車私用確屬違規,但無關違法。在當下,對公車私用進行約束的,主要是行政規制,它們對其具體定性、輕重裁量、配套問責等也語焉不詳。
正因如此,干部違規公車私用,通常是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如警告、記過等,且量罰尺度不一,有很大隨意性。這次,傅賢達目前也只是當眾作檢討,被取消年度評優。至于當地紀委責成調查,指向的也是其會員卡來源等。
盡管說,為遏制公車違規,各地曾采取貼公車標識、GPRS定位、遠程斷油等做法,但可以肯定,只要公車私用仍“不違法”,罰則仍存漏洞,有些官員的僭越沖動就無法遏止。
這方面,不乏鏡鑒。在美國,根據《美國法典》,聯邦政府人員違規使用或批準使用公車,一旦發現將受到行政處罰,停職至少一個月乃至開除職務,有的還會被罰款;更有甚者被送上法庭。剛性約束下,也收到良效。
說到底,要給公車私用扎緊籬笆,就該將其納入法治框架下:理順法紀關系,明確公車私用的違法性質,依法問責。在法定量罰規則中,“違法風險”勢必會成懸在官員頭頂的利劍。以此看,“公車私用不違法”,何嘗不是對法律補漏的另類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