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目前仍處于地區分割統籌狀態。僅有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陜西、青海、西藏等7地實現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絕大多數省區還停留在建立省級、地市級調劑金階段,個別省還未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
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決定著這一制度的統一性、公平性與互濟性程度,也直接反映制度運行的管理本位與責任本位。地區分割統籌導致了不同地區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負擔畸重畸輕,損害了制度公平與市場競爭的公平。以2011年為例,廣東省企業實際繳費率僅為5.9%,而甘肅省實際繳費率竟然高達24.5%。
地區分割統籌還導致了不同地區養老保險基金收支余缺分化,扭曲了統賬結合模式,間接導致了當前的所謂基金缺口與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如果不盡快改變這種狀況,社會統籌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平衡、個人賬戶基金實賬積累并有償運營、國家財政均衡負擔的目標將無從實現。
優化養老保險制度的“牛鼻子”,在于盡快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基本任務有四:一是實現統一性,以基礎養老金統收統支為核心,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繳費率、制度運行規范與監管,以及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的回報率等的統一;二是促進公平性,包括繳費負擔公平、待遇計發與增長公平,以及個人賬戶投資回報公平等;三是提升互濟性,包括實現全國范圍內的區域互濟,通過縮小個人賬戶規模以增加參保者個人之間的互濟性等;四是保障可持續性,包括在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建立相對均衡的責任分擔機制,厘清新、舊責任,尋求合理的化解歷史欠賬的辦法,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