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要“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近年來,我國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于我國現階段仍處于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環境污染總體形勢仍不容樂觀。因此,建立和完善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是我國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必然要求,是我國建設生態文明社會的最新政策命題之一。
確立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系統設計。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系統設計至少應當考慮動態性、有效性和操作性三個方面的問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應具有動態性。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自產生時起就和社會經濟發展、環境質量變化分不開,一方面要充分考慮不同區域、流域的環境管理承載能力和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差異,另一方面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環境質量變化、環境管理需求不斷調整。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應具有有效性。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的系統設計,應首先對目前我國中央和地方實施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實施成效進行系統評估,在當前環保制度和發展實踐的基礎上,總結有效經驗,改進低效措施,創新制度體系,增強制度有效性。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應具有操作性。由于環境要素存在多樣性以及環境污染易于遷移轉化,導致了環境指標具有不確定性和不易監控性,使得選取環境指標要素、設定環境管理目標變得困難,因此,在設計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時,要多考慮環境保護制度在地方的執行落實和具體操作。
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制支撐來看,雖然我國已經有不少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但從整體上看,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仍存在立法滯后、立法缺失、立法粗疏等問題,法律制度支撐力不足,亟待進一步完善。要做好已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隨著環境保護形勢的發展,我國環境保護的立法已嚴重滯后于環保實踐,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因此,應加快修訂我國的《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完善較為成熟的有關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增強立法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要抓緊制定環境保護空白領域的法律法規。當前,我國已制定了防治水、大氣、環境噪聲、固體廢物和保護海洋環境等方面的法律,但在土壤污染治理、生物安全、核安全等重要領域還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需要加快這些領域的立法進程,填補法律空白,為這些領域的環保制度構建提供法律支持。要盡快完善地方環境保護立法。地方環境保護立法應當按照“最嚴格”的原則,根據不同區域、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在國家層面環保立法的基礎上,整合地方立法資源,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環保立法,完善強化環保部門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創新提出體現最嚴格環境問責的制度和辦法。
優化基層環境管理建設。我國地方政府的環境管理水平普遍不高,特別是基層環境管理水平遠遠不能滿足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的要求,不少基層政府的環境監測能力、環境執法、經費保障等問題還比較突出。因此,要進一步優化基層環境管理,提高基層環境管理水平,不斷提升環境監測能力,強化基層環境執法建設,完善環境保護考核機制,細化經費保障。要不斷提高基層環境監測能力,要盡快提高檢測人員的素質,建立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完善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體系,提升基層環境監測能力。要強化基層環境執法建設。嚴查各種環境違法行為,確保問題查處到位、整改落實到位、責任追究到位,對重大環境違法行為要實行“掛牌督辦”;對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務的企業要依法予以停產或關閉,對防控工作不力且環境質量狀況嚴重惡化的地區實行環保“區域限批”;對執法不力、監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和執法人員的責任。要完善基層環境保護考核機制。在國家環境保護考核制度的基礎上,配套出臺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考核辦法,并明確地方環境保護工作、保護效率、保護質量等方面的目標,細化具體考核指標,增強考核機制的可操作性。要細化基層環保部門經費保障,硬化環保部門經費保障政策措施,加強基層環保執法、監測、信息標準化建設。
構建環境保護社會監督機制。環境保護是一個關系全社會的系統問題,建立和完善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僅靠環保部門一方力量難以實現目標,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構建環境保護社會輿論監督機制。要在全社會形成環境監督的氛圍。環境保護涉及面很廣,各個行業、各個領域都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因此,要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在全社會形成保護環境的良好氛圍。要建立長效環保公眾參與機制。建立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長效工作機制,廣泛利用社會力量,吸收社會意見,保障社會公眾對環境信息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從而推進環境保護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進一步提高決策透明度,提高環境管理的質量和效率。要構建環保社會監督激勵機制。根據社會監督的實際成效,對表現突出的相關個人或者單位予以適當的精神或者物質獎勵,明確國家對社會監督的支持和重視,激發社會公眾監督環境保護的熱情,增強全社會環境保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