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中國特色社區矯正工作新發展
司法部負責同志就社區矯正工作答記者問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要“健全社區矯正制度”。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就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有關問題采訪了司法部負責同志。
問:《決定》提出“健全社區矯正制度”。請問社區矯正是一項什么性質的法律制度,有何特征?
答:社區矯正是一種與監禁矯正相對應的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是目前國際上普遍實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在我國,社區矯正是將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等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中國特色的社區矯正制度是以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為指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立足我國國情,繼承我國原有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總結社區矯正實踐經驗,吸收借鑒國外社區矯正有益做法基礎上建立的,是對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探索、改革和完善。
社區矯正作為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與監禁矯正一樣,在本質上屬于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的根本目的是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穩定。與監獄采取監禁刑罰執行方式不同,社區矯正是把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放在社會上監督管理和教育改造,這一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是社區矯正的顯著特征,并體現在社區矯正工作的多方面、全過程。在監管程度上,社區矯正需要對罪犯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保證各項矯正措施有效落實,同時,罪犯處在開放的社會環境中,在工作、生活上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專職執法隊伍,也要廣泛動員社會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會組織、所在單位學校、家庭成員等各種社會力量,共同做好社區矯正工作;在工作方法上,充分發揮專業組織、專業人員的作用,綜合運用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法學等專業知識,實現科學矯正;在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上,社區矯正工作的重心在社區,依托村居,依靠基層組織,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落實相關政策和措施,為社區服刑人員順利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問:社區矯正作為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請介紹一下社區矯正的發展歷程。
答:社區矯正是一項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區矯正工作。按照中央部署,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簡稱“兩院兩部”)聯合下發通知,決定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并確定北京等6省(市)為首批試點地區。2005年“兩院兩部”聯合發文,將試點范圍擴大到18個省(區、市)。2006年,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積極推行社區矯正。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要求推進社區矯正立法工作。在全面總結社區矯正試點經驗,認真調查研究、深入分析社區矯正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的基礎上,司法部提出了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經中央批準,2009年9月,“兩院兩部”聯合下發《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10月,“兩院兩部”召開全國社區矯正工作會議,對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作出部署。2011年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判處管制、緩刑以及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2012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社區矯正制度又作出了進一步規定,明確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關于社區矯正的規定標志著我國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確立。2012年1月,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社區矯正執行體制、執行程序、矯正措施、法律監督等主要問題,為社區矯正工作在全國依法順利開展提供了制度保證。
總的來說,社區矯正工作是在總結我國傳統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的基礎上,探索建立了融教育矯正、監督管理與社會適應性幫扶為一體的新型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構建了我國監禁刑執行和非監禁刑執行協調統一、相互貫通、互為支撐的新型刑罰執行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