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13]43號,以下簡稱《制度》),采用最新國際統計標準,全面修訂1996年發布的《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制度》在申報主體、申報內容和申報頻度等方面作了大幅改進,主要包括:一是申報主體涵蓋境內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其他從事金融中介業務的機構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境內主報告分支機構和其他指定機構。二是申報內容從以往僅涵蓋對外金融資產和負債存量,擴展為全面涵蓋對外金融資產和負債存量及流量,并涵蓋其他相關國際收支交易。三是申報頻度從目前的季度提高至月度。
《制度》的實施,不僅使我國在數據采集方面達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最新統計要求,也兼顧跨境資金流動統計監測需求,為下一步涉外經濟主體監管和風險監控奠定基礎,有利于滿足國內外日益增長的宏觀經濟分析決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