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制造的噪聲飽受詬病,成為“全國現象”。近日,廣州市人大代表視察該市流花湖公園、越秀公園,為《廣州市公園條例》(下稱《條例》)的立法進行前期調研,《條例》擬規定公園內臨近學校、醫院、居民樓、機關辦公大樓等區域禁止開展喧鬧的健身、娛樂活動,預計明年年底前可正式出臺。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主任陳小清表示,“中國人喜歡熱鬧,但不能侵擾到他人,影響到周圍居民的睡眠、學習、工作”。(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0版)
國人戶外娛樂選擇本就不多,廣場舞無疑是其中極重要的組成部分。特別對很多中老年人而言,三兩成群、唱歌跳舞,已然成為最主要的日常消遣。但很多時候,這種自顧自的群體歡愉,卻有意無意冒犯了第三方的利益。侵占空地、制造噪音,凡此種種輿論針對廣場舞的指摘,可謂多矣。恰是有鑒于此,廣州方面擬立法限制,方才顯得有其必要。只不過,與此舉或致的“積極效應”相隨,一系列爭論也由此衍生。
最有力的詰問莫過于,“禁止廣場舞,置民眾的娛樂需求于何處?”很多人不斷重復著一個現實:在現階段社區文化發育不彰的前提下,廣場舞幾乎是不少中老年走出家門、與人接觸、排遣寂寞的唯一渠道。一旦受場地所限,這部分人被迫息歌止舞,未免顯得不夠人道……的確,這種種擔憂不無道理。只不過同樣要厘清的是,規范廣場舞的區域邊界,與給中老年人群提供更多活動場所,從不存在天然的矛盾。所以,理所當然的邏輯是,職能部門固然有權在特定區域禁止廣場舞,卻更有義務為相應人群受壓抑的娛樂需求尋找出口。畢竟管理與服務,本就是公職機構的一體兩面。在未來,原生、混亂的廣場舞,理應被加以專業引導,從而實現自身無害化并最終自我正名。此一過程,既需要民眾的理解和妥協,也有賴于專門部門“堵疏結合”的治理策略。唯其如此,廣場舞才能在主流社會認知中,謀得一個體面的位置。
事實上,廣場舞一貫擾民卻一直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公眾對中老年群體的體諒與包容。但這種脆弱的平衡,顯然難以長久維系。此事的本質是,對城市規則缺乏周全理解、且娛樂需求無處排解的中老年群體,被逼無奈去霸地占街唱歌跳舞,只為追求一種低水平的文化體驗——這中間,“其他人”的某些權益,顯然或自愿或不自愿地,被讓渡給了那群大跳廣場舞的人。
過去那種如野草般滋長的廣場舞,實際上是因為公共服務缺位,民間各群體為保障中老年基本需求,而長期彼此試探、相互妥協的畸形結果。簡言之,這是一個超越規則,任由中老年群體接受“其他人”讓利的過程。而在今后,職能部門對廣場舞介入干預,一方面勢必打破民間就此事形成自發秩序;另一方面,則有利于建構一個絕對意義上的良性秩序。當然了,我們希望強化管理的同時,也能伴隨著相應公共服務的補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