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因為廣場舞擾民引發的暴力事件有升級的趨勢:南京男子砸音響、武漢老太被潑糞、北京男子鳴槍放藏獒……所幸暫時還沒有造成傷亡事件,但既然都敢鳴槍放藏獒,還有什么極端手段不敢用?公安機關已對當事人依法予以嚴懲,這是處理暴力行為必須有的態度。然而,事件的另一方——廣場舞參與者有沒有責任?
作為一項頗受歡迎的群眾健身項目,廣場舞因簡單易學、強身健體迅速得到傳播,以至于美國紐約公園也曾一度被中國大媽“占領”。據統計,我國廣場舞參與人數超過1億人,各種各樣的廣場舞已成為許多中老年人主要的業余愛好及健身方式。然而,那些享受廣場舞快樂的人們,也對其他人的安靜生活產生了不容小覷的影響,其中最為詬病的就是“噪聲污染”。本報記者曾對廣州市城市公園、市民廣場以及小區內廣場進行走訪,發現廣場舞使用“大音箱、低音炮”的不在少數,在最為有名的中大北門廣場上,檢測顯示最高音量接近100分貝(相當于氣壓鉆機聲音)。廣場舞“健身”的優點毋庸置疑,但“擾民”的缺點同樣不容回避。
一方強調健身權利,一方強調安靜環境,這兩種權利主張都沒有錯,理想的情況是互不侵犯,但在現實中,部分人對健身權利的捍衛是以犧牲他人的安靜權利為代價的。客觀上說,廣場舞擾民隱藏著健身場所稀缺的現實。一方面,無論是城市規劃還是居民小區,建筑的容積率普遍比較高,留給公眾健身的公共空間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社會上免費或平價的健身場所嚴重短缺,雖然政府要求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但真正能做到的不足10%,遑論造價不菲的賽事場館了。與此同時,體育和文化部門對廣場舞更是積極推動。今年7月份,國家體育總局和中華全國體育總會聯合主辦了首屆全國廣場健身操(舞)征集及展示交流活動,廣州等全國幾十個城市也都舉辦了廣場舞大賽。其結果是廣場舞越來越流行,幾乎到了“只要有廣場空地就能看到廣場舞”的地步。即便有健身場所稀缺的客觀困難,有廣場舞流行的不可阻擋因素,廣場舞參與者能否做到“不擾民”呢?客觀理由往往都是借口,“擾民”的根源更多是因為只看到自己的權利,而無視了他人權利。
廣場舞“擾民”已經成為一種習以為常的現象,而“習以為常”的原因主要還是有關部門的不作為。雖然不堪其擾的投訴已有許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有規定,但相關管理部門卻是疏于管理,即使有管理也多以勸導為主,而不像紐約警察那樣“小題大做”。無疑,首要的原因就是對這一現象沒有足夠重視,對其“社會危害性”缺少認同,對環境“噪聲污染”治理更是熟視無睹。此外,也要給“有關部門”找點客觀原因,之所以稱之為“有關”,正是因為它可以是警察、城管、環保、物管。這些部門都可以管,但誰都不愿意管,一是因為法規不明確、管理不清晰、執行難度大;二是因為受限于對象是中老年人群,確實存在“不服管”的情況。但是,倘若管理部門不履行應有職責,公眾不可避免會自己尋求極端的解決方法。
為了防范廣場舞變成“擾民舞”,避免公眾使用暴力自我解決沖突,相關部門必須有所作為,該出臺規范的出臺規范,該教導的教導,該執法的執法,該罰款的罰款。現在迫切需要做的,不是“習以為常”,而是“小題大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