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千萬元的公園為了給五星級酒店項目“讓路”,尚未建好就被毀掉。不僅如此,河南省新野縣在短短三年多的時間,因重復建設毀掉的新建項目就多達五個,總造價超億元。當地群眾對政府的巨額浪費怨聲載道。對此,新野縣城鄉建設規劃局相關負責人多次以“這個我不清楚,我解釋不了”進行回應。(11月12日《新京報》)
在當下的地方政府決策生態中,對于多發的“重復建設”,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人有可能被排除在決策之外,“不清楚”、“解釋不了”本身是有可能的。然而,作為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又不可能一點都不知道,以“我不清楚”進行搪塞,顯然是不當的。加上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人本身也可能就是利益當事人之一,而“重復建設”造成巨額浪費讓群眾怨聲載道又已引起媒體監督,此時的“解釋不了”即使沒有自我掩蓋的意思,也是很不負責任的。
其實,無論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人在“重復建設”的巨額浪費中充當了什么角色,但工作確實在城鄉建設規劃局的職責范圍之類,這是沒有疑問的。無論背后有多么深的“水”,“不清楚”、“解釋不了”本身就是工作嚴重失職。浪費金額超億元,民眾怨聲載道,將其歸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范圍應該也不為過。根據我國《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作為主要領導,理應主動引咎辭職,否則就應該責令辭職了。
引咎辭職不僅是一種政治制度,更是一種行政倫理,所以我時常看到西方社會政府官員引咎辭職的現象。看其緣由甚至令我們疑惑,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交通部長辭職了,博物館失火,文化廳長辭職了,樓倒橋垮后,市長辭職了……這不是他們直接導致的啊?甚至是前任或者前任的前任就已埋下了禍根啊?其實原因很簡單,引咎辭職是一種負責任的體現,有利于保持良好的道德形象,更有利于以后的“東山再起”。
如果新野的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人對這種“重復建設”無可奈何,自己也一向潔身自好,其實又何必窩囊地當這個“官”呢,完全可以用引咎辭職來彰顯自己的獨立人格和責任精神,同時也起到倒逼真正責任追究的作用。現在,負責人不僅不引咎辭職,還賴在官位上大言不慚地說“不清楚”、“解釋不了”,導致的結果不僅是會引起更大的民怨,而且也讓自己的嫌疑“跳進黃河也難以洗清”,更宣告了其政治人格的破產。
其實,已有知情人爆料說是因為迷信途經公墓“不吉利”,也已經有當地一些官員因涉貪污受賄而鋃鐺入獄,曾經9成民意反對卻未能阻止工程,這種情況下依然“不清楚”、“解釋不了”,則會讓人更加懷疑是不是在隱藏更大的問題,是不是在為了保護更大的“人物”。這是一個迷,但公眾有權知道這個謎底。那么,剩下的途徑就只有徹查了,讓公正調查的結論來說清楚這種“重復建設”的原委,讓嚴厲的問責來給民眾一個解釋和交代。
最后,我覺得還是應該摘錄國家《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與新野的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人、以及縣的主要領導共勉:“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希望新野的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人主動一點,千萬別逼組織責令其辭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