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清新空氣行動方案
天津北方網訊:為加快以細顆粒物(PM2.5)為重點的大氣污染治理,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依照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環發〔2013〕10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天津市清新空氣行動方案。通過實施清新空氣行動,到2017年,空氣質量明顯好轉,全市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優良天數逐年提高,PM2.5年均濃度比2012年下降25%。各區縣同步落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PM2.5年均濃度比2012年下降25%。
一、加大綜合治理,減少污染排放
(一)實施脫硫和顆粒物治理。2013年底前,實施火電機組拆除脫硫旁路等脫硫升級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鋼鐵企業燒結機脫硫治理和鋼鐵企業脫硫除塵綜合升級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煉油部催化裂化脫硫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催化裂化脫硫治理。2017年,完成全部石油煉制企業脫硫改造。實施有色金屬冶煉企業脫硫治理。
(二)實施脫硝和顆粒物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2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機組脫硝治理工程并全部投入使用,完成火電機組煙塵提標升級改造。2016年底前,對重點火電企業進一步實施除塵升級改造。2015年底前,實施水泥企業水泥生產線脫硝治理。
(三)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儲油庫、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積極推進油田開采、原油成品油碼頭開展油氣回收工作。2016年底前,對石化、化工、醫藥、表面涂裝、塑料制品、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企業全面開展綜合治理或關停。
(四)嚴格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水平。推行石化、化工等重點企業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和在線監測示范項目。推廣使用水性涂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
(五)加強建筑工地揚塵污染治理。制定并實施建筑工地揚塵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嚴格落實《天津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將施工揚塵污染控制情況納入建筑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作為招投標的重要依據。施工工地全部嚴格采取封閉、高欄圍擋、噴淋等工程措施,現場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碼放等場地進行硬化,其他場地全部進行覆蓋或者綠化,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蓋或者固化等措施,現場出入口應設置沖洗車輛設施。建設單位須對暫時不開發的空地實施簡易綠化等措施。全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施工單位運輸工程渣土、泥漿、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體建筑材料,應全部采用密閉運輸車輛,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到2015年底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六)加強道路揚塵污染治理。制定并實施道路揚塵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強化道路保潔,進一步提高作業質量水平,降低道路積塵負荷。2015年,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道路機掃水洗率達到70%。
(七)加強拆遷工地揚塵污染治理。制定并實施拆遷工地揚塵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全面實施高欄圍擋、噴淋等揚塵綜合整治,嚴格落實《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揚塵管理辦法》(津政辦發〔2012〕106號)的各項措施和要求。
(八)加強堆場揚塵污染治理。制定并實施堆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各種煤堆、料堆須全部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墻。
(九)全面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加強城市環境管理,嚴格治理餐飲業排污,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全部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凈化型家用抽油煙機。取締露天燒烤、馬路餐桌原煤散燒。每年集中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清理整頓街面非法經營,減少“街頭污染”。
(十)全面禁止秸稈焚燒,推進秸稈綜合利用。
(十一)實施生態市建設三年行動計劃。高標準制定實施生態市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充分發揮行動計劃的綜合平臺作用,改善生態環境,增加環境容量,增強調節氣候和滯污功能。
(十二)實施清水工程。2013年底前,完成60條河道總長344公里綜合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獨流減河、永定新河等河流綜合治理。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增加生態用水量,到2016年,再生水年利用率達到30%。
(十三)實施生態修復工程。加強七里海、大黃堡、北大港等濕地生態保護和修復。2016年底前,建成東麗郊野公園、津南郊野公園、西青郊野公園、北辰郊野公園、濱海新區北三河郊野公園、濱海新區官港郊野公園、濱海新區獨流減河郊野公園等7個郊野公園。
(十四)實施綠化工程。大規模植樹造林,增強環境自凈能力。加強山區水源涵養林建設,提高平原地區綠化水平,重點抓好主要道路綠化、主要河道及水庫周邊綠化、示范小城鎮綠化、示范工業園區綠化、美麗鄉村綠化等重點造林工程。建成區成片裸露地面實現植被全覆蓋。
(十五)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增長速度。鼓勵新能源汽車直接上牌。增加機動車使用成本,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緩解城市交通擁堵。
(十六)加快淘汰黃標車。制定實施黃標車治理工作方案,加大黃標車淘汰推動工作力度,實施黃標車淘汰財政補貼。到2015年底,淘汰剩余23.3萬輛黃標車,全市基本淘汰29萬輛黃標車(2011至2012年已完成5.7萬輛黃標車淘汰注銷)。黃標車淘汰后,其牌照可保留3年。提高公眾淘汰黃標車意識,引導公眾拒絕乘坐黃標車。2014年底前,城市建成區全面實施黃標車限行。實行更加嚴格的外省市機動車轉入管制政策。
(十七)提升燃油品質。按照國家統一安排,2013年底前,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2015年底前,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快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行為,加油站不得銷售、供應不符合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十八)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2015年底前,實施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自2015年起,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準。研究建立道路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系統,開展機動車道路遙感檢測。完善機動車環保檢驗和維修制度,2013年底前,完成3個機動車檢測機構的簡易工況法和加載減速法環保檢測線建設示范項目。2015年底前,完成現有機動車檢測機構實施簡易工況法和加載減速法環保檢測線改造。
(十九)實施補貼等優惠政策。鼓勵出租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鼓勵使用原裝生產雙燃料出租汽車。配合國家開展縮短公交車、出租車強制報廢年限的研究。
(二十)大力推廣節能和新能源汽車。實施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到2017年底,投入運營6000輛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公交車(其中純電動公交車2000輛),配套建設16座充換電站,每年新增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的比例達到60%。到2015年底,投入運營1000輛清潔能源長途班線客車和通勤客車。在農村地區積極推廣農用電動車。
(二十一)發展城市綠色交通,鼓勵綠色出行。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提高綠色出行比例。到2017年,建成投運1、2、3、9號地鐵線,5、6號地鐵線部分投運,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達到60%以上。
(二十二)推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轉型升級
(二十三)嚴格控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構筑高端化高質化高新化產業結構,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推進科技型小巨人和樓宇經濟發展。
(二十四)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嚴格落實《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全面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9號),完成國家下達的淘汰落后產能計劃。提前一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2013年底前,淘汰落后產能:鋼鐵行業140萬噸(燒結)、水泥229萬噸。
(二十五)嚴格控制鋼鐵、建材、煤電等行業產能。2017年底前,天津市行政轄區內鋼鐵產能、水泥(熟料)產能、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分別控制在2000萬噸、500萬噸、1400萬千瓦以內。
(二十六)持續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2015至2017年,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標準,進一步深化落后產能淘汰。
三、加快企業改造,推動綠色發展
(二十七)加快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建設。不斷完善循環利用機制,從單個企業循環、產業鏈循環、產業園區循環、小城鎮內部循環、社會再生資源循環利用等多個層面推動綠色發展。大力推廣泰達、子牙、北疆、華明、臨港等5種具有自身特色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加快推動子牙循環經濟產業園建設,實現汽車及電視、洗衣機等廢舊家電集約拆解,建成子牙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國家級開發區、濱海新區工業園區和子牙循環經濟產業園率先開展循環經濟示范區建設。建設一批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業。按照國家標準加快推進生態工業園區建設。
(二十八)加強園區循環化改造。到2017年,50%以上的各類國家級園區和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
(二十九)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發展節能、降耗、減排的清潔生產項目。每年開展50家左右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加大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力度。到2017年,累計完成不少于200家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火電、水泥、石化、化工、鋼鐵等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
(三十)增強大氣污染防治科技支撐。支持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開展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實驗室等能力建設。開展城市大氣污染機理、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技術、新型濕法煙氣脫硫技術等大氣污染治理新技術的研究,推進先進適用大氣污染控制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加強PM2.5區域背景值研究。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節能環保企業,增加大氣污染治理裝備、產品、服務產業產值。
四、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
(三十一)削減煤炭消費總量。制定實施天津市煤炭消費總量削減工作方案,到2017年底,凈削減煤炭消費總量1000萬噸,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三十二)實施火電機組改燃或關停。重點完成對天津陳塘熱電有限公司4臺機組(2014年底前)、靜海熱電廠3臺機組(2017年底前)和天津軍糧城發電有限公司4臺機組(2017年底前)的煤改燃工作。完成對天津堿廠自備電廠4臺鍋爐(2016年底前)的關停工作。
(三十三)實施自備電站火電機組改燃或關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自備電站火電機組的改燃或關停。
(三十四)實施煉化企業燃煤設施改燃。2017年底前,完成現有煉化企業工業用燃煤設施改用天然氣或由周邊電廠供汽供電。
(三十五)實施燃煤供熱鍋爐改燃或并網。2016年底前,對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核心區163座465臺13755蒸噸采暖供熱鍋爐實施煤改燃或并網。2015年底前,建成區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供熱鍋爐完成改燃或并網;2017年底前,建成區全部35蒸噸及以下的燃煤供熱鍋爐完成改燃或并網,環城四區及濱海新區全部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供熱鍋爐完成改燃或并網。
(三十六)實施燃煤工業鍋爐改燃或并網。2015年底前,建成區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工業鍋爐完成改燃或并網;2017年底前,建成區全部35蒸噸及以下的燃煤工業鍋爐完成改燃或并網,環城四區及濱海新區全部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工業鍋爐完成改燃或并網。
(三十七)實施工業園區自備燃煤鍋爐改燃或并網。2017年底前,所有工業園區以及化工、造紙、印染、制革、制藥等企業聚集的地區取消自備燃煤鍋爐,改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改由熱電廠集中供熱。
(三十八)加快基本無燃煤區建設。到2017年,力爭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建成基本無燃煤區。
(三十九)加強燃煤設施監督執法。組織對全市現役燃煤鍋爐進行執法檢查,促使燃煤供熱設施達標運行。
(四十)增加天然氣供應量。落實煤改燃天然氣供應和配套管網保障。
(四十一)提高外購電比例。利用特高壓等遠距離輸電技術,提高外購電力能力和外購電量比例。到2017年,外購電比例達到1/3。
(四十二)大力推進清潔能源項目建設。到2015年,建成華能天津臨港燃氣熱電聯產項目、華電北辰和華電武清天然氣能源站等項目。鼓勵工業爐窯使用清潔能源。積極推進太陽能等開發利用,建設60萬千瓦風力和太陽能電站,建設大神堂風電場完善工程、馬棚口風電場二期、漢沽灑金坨風電場、大港沙井子三期和四期、北大港風電場一期和二期、龍源造甲城風電場、清河風電場、漢沽風電場、寧河風電場、大港垃圾焚燒發電廠和貫莊垃圾焚燒發電廠等工程。開展風電功率預測預報系統研究、開發、應用,提高風電并網發電效率。
(四十三)加大地熱資源利用。2017年底前,地熱資源利用達到3800萬立方米。
(四十四)禁止使用高硫煤。全市煤炭流通企業禁止向本市用煤單位銷售硫份高于0.5%、灰份高于10%的劣質煤,本市用煤單位禁止使用劣質煤。進一步提高洗凈煤使用率。組織建立瓶裝液化氣供應渠道,確保瓶裝液化氣供應。
(四十五)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2013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和調整工作,并向社會公開,禁燃區面積不低于建成區面積的80%。禁燃區內禁止原煤散燒,現有燃煤設施按期限完成清潔能源改造,加快推進無煤化進程。
(四十六)削減農村原煤散燒。綜合施策削減農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裝液化氣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應。
(四十七)推廣鄉鎮、村潔凈煤使用。2017年底前,各區縣煤炭經營企業要建立全密閉配煤中心,逐步形成覆蓋所有鄉鎮、村的優質煤供應網絡,潔凈煤使用率達到90%以上。
(四十八)實施建筑節能改造。既有建筑“平改坡”時,根據實際需要同步安裝太陽能光伏和太陽能熱水器。到2017年,對3660萬平方米具有改造價值的居住建筑實施節能改造,其中,2013年改造660萬平方米,2014至2017年每年改造750萬平方米。加強政府辦公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促使公共建筑按節能方式運行。大力發展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推廣使用可再生能源。鼓勵實施建筑工業化、住宅產業化的建筑業生產方式,轉變傳統粗放落后建筑生產模式。2013年新建綠色建筑達到500萬平方米,占同期新建筑的15%,到2015年達到30%。全面推行供熱計量收費。
(四十九)推進綠色農房建設。大力推廣農房太陽能利用。
五、嚴格環保準入,優化產業布局
(五十)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重大能源和各類產業發展規劃及所有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實行排放總量倍量替代。對火電、鋼鐵、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以及燃煤鍋爐,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五十一)嚴格環境準入。不再審批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煉焦、有色、電石、鐵合金等新增產能項目。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建設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禁止新建工業燃煤鍋爐,嚴格控制燃煤供熱鍋爐房項目審批,建成區禁止新建燃煤供熱鍋爐。新、改、擴建項目應使用清潔能源。
(五十二)嚴格節能準入。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五十三)優化區域產業布局。落實主體功能區劃。根據需要,適時制定實施符合我市功能定位、更高節能環保要求的產業發展指導目錄。
(五十四)優化空間規劃布局。科學制定并嚴格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將資源環境條件、城市人口規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積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工業企業向工業園區聚集。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隨意設立各類產業園區、新城和新區。新建項目要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嚴格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查,各類建設用地的綠地率要符合國家及天津市的有關要求,發揮郊野公園、楔形綠地等對城市氣候的調節作用,改善生態環境。
(五十五)實施重點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實施陳塘莊熱電廠、紀莊子污水處理廠搬遷改造。推動天津市榮程聯合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港散貨物流中心、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重點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到2014年底,基本完成外環線以內及周邊有污染、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
六、發揮市場作用,完善環境政策
(五十六)完善環境經濟政策。認真執行國家出臺的脫硝電價、除塵電價、成品油價格及補貼、排污費征收等相關政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完善資源環境稅收價格體系,拓寬投融資渠道。
(五十七)建立財政保障機制。依據計劃措施進展,分階段制定資金保障方案,對黃標車淘汰、民生領域的煤改氣、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范工程等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將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預算予以保障。
七、健全法規體系,嚴格依法監管
(五十八)健全環境法律法規標準體系。不斷健全完善本市大氣污染防治的法規體系。盡快推動修訂《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5年,制定天津市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天津市在用機動車簡易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天津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151—2003)等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五十九)加強監管能力建設。開展污染源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能力和實驗室大氣污染物分析能力建設,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顆粒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建設,開展污染源排放數字化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建成機動車環境監控平臺,開展油氣污染數據庫信息平臺、機動車監管體系及監管能力建設。開展監管技術與評估能力建設。2015年底前,市和區縣環境監測、環境信息、環境監察執法能力應達到國家標準化建設要求。
(六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加強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等各項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監督執法和管理。制定方案,堅決清理和關閉違規建設、投產的污染企業及項目。嚴格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依法予以關停,對涉嫌環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進行曝光。
八、建立預警體系,實施應急響應
(六十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加強重污染天氣預警研究,制定監測預警方案,完善監測預警系統,不斷提高預測預報的準確性。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2013年底前初步建成,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設。實時發布、評價全市所有27個監測子站的6項數據,推進環保部門與氣象部門聯動與信息共享,聯合建立區域大氣污染預測預警體系,落實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預報預警工作,開展化工園區典型有毒有害氣體預警體系建設。
(六十二)制定并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完成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組織實施,各區縣同步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實施方案。成立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和專家會商委員會。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實施企業限產限排、機動車限行、建筑工地停工和中小學、幼兒園停課等應對措施,引導公眾做好防范。
九、明確治理職責,倡導全民參與
(六十三)明確企業治污主體責任,加強環境信息公開。排污單位、排污者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必須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積極治理污染,履行社會責任。2013年底前,制定環境信息公開方案,及時發布區縣空氣質量狀況及排名。排污單位要主動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六十四)倡導全民共同參與。制定宣傳方案,大力開展以PM2.5為重點的大氣污染防治宣傳教育,詳細解讀行動方案措施內容及工作進展和成效。加大社會輿論引導,增強全社會的環保意識,構建“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環保文化氛圍,倡導“同呼吸,共行動,從我做起”的理念。落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的環保責任,促進綠色消費、適度消費成為全體公民的自覺行動。形成全民關心環保、參與環保、踐行環保的良好風氣。
十、加強組織領導,實施責任考核
(六十五)健全組織領導機制。建立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環保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的長效工作機制,組織推動各項治理措施的落實,實施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通報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與主要任務。各有關部門及各區縣人民政府嚴格落實責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大氣污染防治問題,推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各區縣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統籌開展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六十六)強化監督考核。實行部門目標責任制管理,簽訂目標責任書,將大氣污染防治任務分解并落實到相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和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并考核。建立健全區縣目標考核制度,建立一月一排名,一季一通報,一年一考核的監督機制。每年初對上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各區縣人民政府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排名,考核、評估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將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實行重大生態責任事故一票否決。每年對上一年度實施的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環境效益后評估,及時優化和調整各項措施,科學指導環境空氣質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