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11月8日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提出文物保護水平全面提升、文物科技創新能力實現躍升等主要目標,設立資源管理、文物安全、科技創新、改革創新、博物館紀念館、人才隊伍等六個方面二十一項主要指標。
《規劃》部署十項重點任務。一是強化文物資源管理和文物安全工作,建設國家文物資源大數據庫,健全文物安全長效機制;二是全面加強文物科技創新,構建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文物科技創新體系;三是提升考古工作能力和科技考古水平,建設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考古學;四是強化文物古跡保護,堅持系統整體保護;五是加強革命文物保護管理運用,充分發揮革命文物重要作用;六是激發博物館創新活力,提升博物館發展質量;七是優化社會文物管理服務,完善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制度;八是大力推進讓文物活起來,推動文物保護利用工作全面融入經濟社會發展;九是加強文物國際交流合作,向全世界講好中國故事,促進中外文明交流互鑒;十是壯大文物人才隊伍,綜合施策推動構建與文物資源規模、文物保護利用任務相匹配的學科結構、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
《規劃》從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法治建設、完善財政支持政策、強化規劃落實等四方面保障實施,確保目標任務落地見效。
附件:
“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強“十四五”時期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制定本規劃。
一、發展環境
“十三五”時期,各地區各部門扎實推進文物工作,文物事業取得顯著進步。完成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登錄國有可移動文物1.08億件/套。國務院核定并公布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存狀況持續改善,安全形勢總體平穩。文物領域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取得重要進展。考古和歷史研究成果豐碩。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全面加強。博物館事業高速發展,社會文物管理改革穩步推進。文物活化利用不斷深入,文物保護的社會共識逐漸加深。文物國際交流合作向縱深拓展,我國在國際文化遺產領域影響力與日俱增。文物保護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保護管理力量不斷加強,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所提升,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不斷完善,文物事業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凝聚共筑中國夢磅礴力量作出重要貢獻。
“十四五”時期是我國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第一個五年,也是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推動實現從文物資源大國向文物保護利用強國跨越的關鍵時期。國際環境日趨復雜,不確定性顯著增加,需要發揮好文物工作獨特優勢,展示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增強中華文化影響力,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力量。文物事業發展處于重要戰略機遇期,文物工作使命光榮、責任重大。我國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保護管理機構隊伍和專業力量依然薄弱,文物科技創新能力和應用水平亟待提升,考古在實證中華文明史和文化研究方面的作用亟待強化,文物保護利用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依然存在,文物資源管理、價值闡釋、執法督察、民間收藏等重點領域改革任務依然艱巨。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圍繞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以推動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為主線,以強化文物科技創新和人才隊伍建設為動力,全面加強文物保護研究利用,全面深化對中華文明的認知,全面提升中華文化影響力,全面推進文物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穩中求進、守正創新,走出一條符合國情的文物保護利用之路,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根本制度,堅持和完善黨領導文物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牢固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發揮黨在文物工作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為實現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根本保證。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積極推動文物保護利用融入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做到文物保護利用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強人民精神力量。
——堅持依法保護利用。始終把保護放在第一位,健全文物保護利用法律制度、執法機制,落實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嚴守文物安全紅線,確保文物本體安全,維護文物周邊環境安全,提升全社會文物保護法治意識。
——堅持科技創新引領。樹牢文物保護要依靠科技的發展理念,改善文物科技創新生態,持之以恒加強基礎研究,加快推進急需技術攻關和應用,加強人才培養和跨學科合作,推動文物保護利用提質增效。
——堅持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文物領域各項改革,加強文物保護和考古力量建設,合理保障人員待遇,破解制約文物作用更好發揮的瓶頸問題,強化有利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有利于調動全社會積極性的改革舉措,讓文物活起來,激發文化創新創造活力。
——堅持系統觀念。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中央、地方和各方力量,統籌保護和利用,著力補短板強弱項,統籌加強考古、文物保護、安全防范、研究、展示、傳播力量,加快構建文物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促進系統集成。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文物安全形勢明顯好轉,文物保護水平全面提升,文物科技創新能力實現躍升,文物機構隊伍力量增強、結構優化,文物領域社會參與活力不斷煥發,文物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初步實現。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考古學建設持續推進,文物蘊含的中華文化基因得到更好挖掘闡釋。革命文物保護管理運用體系基本健全,重要作用得到更好發揮。布局合理、結構優化、特色鮮明、體制完善、功能完備的博物館體系初步形成,博物館發展質量顯著提升。社會文物管理服務更加優化,文物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文物工作在堅定文化自信、擴大中華文化影響力、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方面的重要作用愈加彰顯,文物保護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群眾。形成資源管理全覆蓋、法律法規更完備的文物保護利用體系,走出一條符合國情的文物保護利用之路。
展望2035年,我國將建成與文化強國建設目標相適應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體系,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有力支撐文物保護研究利用,考古成果實證我國一萬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博物館強國建設成效顯著,紅色基因得到有效傳承,根植于深厚歷史文化遺產的中華文化影響力大幅提升,民族文化自信顯著增強。
三、強化文物資源管理和文物安全工作
堅持以確保文物資源安全為核心,統籌做好各級各類文物資源管理工作,增強防護能力,加強執法督察,嚴厲打擊和防范文物犯罪,守牢文物安全底線。
(一)健全文物資源管理體制。
完善文物登錄制度,健全文物調查、申報、認定、登記、定級、公布、降級和撤銷程序,梳理明確文物法定命名體系,建立國家文物資源總目錄并與中華文化資源普查工程做好銜接。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管理機制,核定并公布第九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推進根據文物普查、專項調查成果認定不可移動文物。在國土空間規劃中落實保護不可移動文物的空間管制措施,統籌劃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完善可移動文物資源管理機制,健全博物館藏品征集、登記、定級機制,做好民間收藏文物調查,開展流失海外文物資源專項調查,優化考古出土文物、涉案文物移交制度。開展革命文物資源調查。加強對軍隊文物、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水利遺產、科技遺產的保護。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會同國家文物局進一步完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機制。
(二)建設國家文物資源大數據庫。
系統整合全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數據庫、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數據庫、革命文物數據庫等,加強文物資源大數據應用。將文物資源空間信息納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加強文物數字化保護,以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館藏一級文物等為重點,推進相關文物信息高清數據采集和展示利用。完善全國考古發掘信息管理系統。建立文物數字化標準規范體系,健全數據管理和開放共享機制,加大文物數據保護力度。支持國家和省級文物數據中心、重點文博單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文物領域新型基礎設施建設。
(三)健全文物安全長效機制。
將文物安全工作全面納入地方各級政府考核評價體系,探索推行“文物長制”,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責任體系,完善部門協作共商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實施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健全文物安全制度標準體系,提高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和管理維護水平。建立重點文博單位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實施風險等級管理,有效防范火災、人員擁擠踩踏等事故發生。加強文博單位治安防范,持續開展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完善打擊和防范文物犯罪聯合長效機制。開展文物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行動和地震、地質災害、洪澇等方面的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排查,實施抗震加固、地質災害防控等工程,建立健全文物災害綜合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明確文物消防、防洪安全責任,加強消防設施、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防洪除澇設施和應急處置力量建設,強化火災、洪澇風險辨識與管控,推廣科學適用的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應急管理水平,增強防控能力。
(四)強化文物行政執法督察。
加強文物督察力量,開展國家文物督察試點,加大文物督察科技支撐力度,持續實施專項督察和聯合督察。強化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督察職責,落實市、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文物行政執法責任,強化文物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執法協作。完善文物行政執法案例指導、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社會監督機制。規范文物違法舉報流程,加大重大違法案件責任追究力度。
(五)提高文物安全與執法督察科技水平。
實施文物平安工程,加大古遺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防盜竊盜掘預警技術研發應用和相關裝備配置力度。加強博物館和文物建筑等火災防控、洪澇監測預警、地震和地質災害防控信息技術應用和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加強衛星遙感、無人機、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在文物安全監測和執法督察中的應用。
四、全面加強文物科技創新
堅持科技創新引領,遵循文物保護和考古特點規律,加大要素投入力度,優化資源配置,加強多學科協同,構建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文物科技創新體系,推進行業標準體系建設,提升文物科技創新能力和文物領域科技應用水平,帶動解決重點難點和瓶頸問題,支撐引領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
(一)深化基礎研究。
面向文物保護利用基礎理論需求、關鍵科學問題,部署基礎研究重點任務,促進數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大氣科學、地質學、材料科學與工程等學科同文物保護深度融合,加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對跨學科研究的支持力度。著力構建符合我國文物資源特點的文物修復、預防性保護和防災減災理論體系,聚焦巖土質文物風化和水鹽侵蝕、壁畫彩繪褪色、木結構建筑失穩、微生物污染等主要病害,深化文物材質特性、病害形成機理及發展預測方法研究,為文物保護實踐提供理論指導和科學依據。
(二)推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
面向文物防、保、研、管、用等五大需求領域,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中部署“文物保護利用科技創新”等研發任務,突破一批關鍵材料、工藝、裝備和集成技術。大力發展文物災害風險防控、火災防范與應急處置專用技術體系;重點突破石窟寺、土遺址和木結構建筑等文物病害探測、原位診斷、防治和保護工程質量評價關鍵技術,優化系統解決方案;加快攻克飽水象牙、貝葉經、粉化甲骨、簡牘等搶救性保護技術難題;持續推動考古探測、殘留物檢測、工藝鑒別、產地溯源等技術升級,增強考古發現提取與綜合分析能力;研究文物資源保護規劃關鍵技術,推進文物資源管理智能化;研究構建文物知識圖譜,開展文物展示傳播技術創新應用示范。
(三)加快專有裝備研制升級。
堅持供給提升與需求牽引相結合,大幅提升文物安全防護、監測預警、巡查監管、預防性保護、修繕修復、展示利用等裝備性能質量,力爭在文物勘查探測、分析檢測等高端專有裝備方面取得突破。扶持量小急需關鍵裝備研發,規范需求量大、充分競爭性裝備的市場環境,完善質量認證機制。深化“制造商+用戶”、“產品+服務”創新發展模式,培育一批創新企業和文物專有裝備產學研用聯合體。
(四)整合優化科技資源配置。
培育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在國家重點實驗室體系中布局科技考古和保護等方向,推動建設文物保護材料、專有裝備等領域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擴大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規模,完善研究方向布局。依托國家文化遺產科技創新中心、國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南海基地等,建設綜合性科學研究實驗平臺。加快文物保護科學數據庫系統建設。
(五)推進科技成果應用示范。
遴選一批文物保護修復、安全防護、災害風險防控和考古等領域的科技創新成果應用示范及后評價項目,促進技術應用專業化集成化標準化。在石窟寺保護、土遺址保護、文物建筑保護、壁畫保護、考古發掘等重點領域,推動建設科技成果轉化試驗(示范)平臺,為研發成果后續試驗、開發和應用提供真實環境、場地和對象。試點產學研用聯合的文物保護研究型工程示范項目,探索定向研發、定向轉化、定向服務的訂單式研發和成果轉化機制。加強文物領域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依法保護文物領域科技創新成果。
(六)加強標準化建設。
建立健全文物領域多層次標準體系,加快推進考古、文物保護工程、文物數字化、預防性保護、火災防控、洪澇災害防御等重點領域標準制修訂和應用。實施10—15個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推動有代表性的博物館、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加入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綜合標準化試點。完善標準實施、評估和復審機制,建設文物保護標準全周期管理網上平臺。加強全國文物保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建設,成立壁畫、書畫、陶瓷、紡織品、金屬、文物數字化、火災防控等分領域標準化工作組。推動國際標準化組織成立文物保護領域技術委員會。
五、提升考古工作能力和科技考古水平
堅持考古在文物保護利用中的基礎性、指導性作用,加強對考古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供給,健全“先考古、后出讓”制度,提升古遺址、古墓葬考古和保護水平,做好考古成果挖掘、整理和闡釋。
(一)加強考古和歷史研究。
編制并實施“十四五”考古工作專項規劃。系統確定考古發掘重點,深化中華文明探源工程,推進“考古中國”重大項目,科學闡釋中國境內人類起源、文明起源、中華文明形成、統一多民族國家建立和發展、中華文明在世界文明史中的重要地位等關鍵問題,揭示中華文明的歷史文化價值和核心特質。
(二)加強大遺址保護。
實施大遺址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強化國家文物局主導作用,發揮地方積極性,堅持考古先行、保護第一、融合發展、創新驅動,系統做好大遺址考古研究、空間管控、保護管理、開放展示工作,鼓勵各地區因地制宜創新大遺址保護管理利用體制機制。
(三)完善建設工程考古制度。
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統籌推進相關考古工作,劃定一批地下文物埋藏區,試點實施建設工程考古區域評估機制。加強土地收儲入庫、出讓前的考古項目監管。完善建設工程考古工作經費渠道。經文物主管部門核定可能存在歷史文化遺存的土地,實行“先考古、后出讓”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原則上不予收儲入庫或出讓。具體空間范圍由文物主管部門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加強考古發掘資質管理,積極吸納社會力量依法依規參與建設工程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完善考古監理制度。
(四)加強邊疆考古和水下考古。
優先發展邊疆考古,重點加強新疆、西藏、東北和南島語族考古研究。將水下文物資源管理納入海洋國土空間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利專項,探索建立涉海、湖、江建設工程考古工作制度。開展浙江、福建、山東等沿海重點海域水下考古區域調查,公布一批文物保護單位和水下文物保護區。有序開展南海、東海、黃渤海海域水下考古發掘和出水文物保護工作。
(五)大力發展科技考古。
加強現代科學技術在考古中的應用,鼓勵多學科多領域協同合作,推動科技測年、環境考古、動物考古、植物考古、冶金考古、同位素分析、微量元素分析、DNA研究、有機殘留物分析等科技考古分支發展。開展考古現場文物保護、信息提取和實驗室考古技術攻關,提高對出土文物的第一時間保護能力。大力發展數字考古,提升考古信息采集管理、綜合分析和研究應用水平。建設國家重點區域考古標本庫房。
六、強化文物古跡保護
堅持系統整體保護,健全文物保護機制,完善文物保護工程管理制度體系,發揮重點項目示范效應,提升文物保護水平。
(一)強化重要文物系統性保護。
實施重要木結構文物建筑保護修繕工程。加強長城、大運河、絲綢之路以及中東鐵路等線性文化遺產重要點段保護修繕。實施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密集區域保護提升工程,整體保護文物本體和改善周邊環境。實施黃河文物系統保護,加強長江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推進首都功能核心區、三峽庫區文物保護利用。加強石窟寺保護管理,健全國家和區域兩級石窟寺保護研究協調機制。
(二)統籌城鄉文物保護。
保護和延續以文物資源為載體的城市文脈,將文物保護與老城保護、城市更新相結合,強化本體保護和風貌管控。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中的文物保護利用,完善相關審批、保護管理、檢查通報、考核整改、瀕危撤銷機制。加大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集中成片的傳統村落保護力度,推動文物保護利用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人居環境改善協調發展。持續改善低級別文物保存狀況。
(三)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監督管理。
完善對存在重大險情、重大隱患的文物保護單位開展搶救性保護的機制。實施研究性文物保護項目,發布技術規程,支持文物建筑修繕傳統材料生產、營造技藝傳承。完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管理制度。重點在石窟寺、彩塑壁畫等領域探索實施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施工一體化。建設國家級文物保護工程中心和文物保護工程全流程管理網上平臺,培育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加強世界遺產保護管理。
重點推進云南普洱景邁山古茶林文化景觀、北京中軸線、西夏陵、江南水鄉古鎮、海上絲綢之路、二里頭遺址、景德鎮御窯遺址申遺工作,培育三星堆遺址、萬里茶道、釣魚城遺址等預備項目。強化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保護與國際合作機制。完善世界遺產監測與巡查監管銜接制度,建設5—10處世界文化遺產地監測預警平臺。加大世界遺產研究展示宣傳力度。
(五)提高預防性保護能力。
編制不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導則,按文物保護單位、保存文物特別豐富的市縣、省域三個層級開展常態化、標準化預防性保護,基本實現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從搶救性保護到預防性保護的轉變。培育預防性保護工作機構,支持有能力的科研機構參與預防性保護。
七、加強革命文物保護管理運用
堅持保護第一,充分發揮革命文物在黨史學習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用好紅色資源、賡續紅色血脈、弘揚革命文化、汲取奮進力量。
(一)加大革命文物保護力度。
系統開展革命文物和相關史料調查征集。加強科學保護、系統保護,進一步完善革命文物定期排查、日常養護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實施一批革命舊址維修保護項目、館藏革命文物保護修復項目和革命文物研究性保護項目。加強整體保護,推進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整體規劃、連片保護、統籌展示,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持續改善各級各類不可移動革命文物保存狀況。
(二)提升革命文物展示水平。
優化革命博物館、紀念館區域布局,指導支持一批革命博物館、紀念館展陳提升項目,加強中國共產黨歷史文物保護展示。認真總結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革命文物陳列展覽成功經驗,結合紀念辛亥革命110周年、紅軍長征勝利85周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5周年、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80周年、中國人民志愿軍抗美援朝出國作戰75周年等重要時間節點,堅持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策劃推出革命文物陳列展覽精品。合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增強革命文物陳列展覽表現力、傳播力、影響力。推進革命文物聯展巡展。
(三)強化革命文物研究闡釋。
整合文物、黨史、軍史、檔案、地方志等方面研究力量,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研究,開展實物、文獻、檔案、史料和口述史征集,挖掘革命文物深刻內涵,推出重要研究成果,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歷史虛無主義,繼續發揚偉大建黨精神,傳承弘揚井岡山精神、長征精神、遵義會議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紅巖精神、抗美援朝精神、“兩彈一星”精神、特區精神、抗洪精神、抗震救災精神、抗疫精神、脫貧攻堅精神等偉大精神。
(四)拓展革命文物運用方式。
提升革命舊址開放水平,完善重要革命紀念地設施。用好革命文物資源,舉辦國家和群眾性紀念活動,積極開展青少年教育活動。創新革命文物宣傳傳播方式,加強革命文物資源網絡空間建設。依托革命文物資源開辟公共文化空間,發展紅色旅游及紅色研學旅行,打造紅色經典景區和精品線路,助力鄉村振興和革命老區振興發展。
(五)深化革命文物工作內容。
服務好“四史”學習教育,特別是圍繞中國共產黨各個歷史時期的重大事件、重要節點,研究確定一批重要標識地,推動有條件的重要建設工程、科學工程、國防工程面向公眾開放,生動展示革命文物蘊含的強大精神力量。
八、激發博物館創新活力
堅持公益屬性,突出社會效益,統籌不同地域、層級、屬性、類型博物館發展,提高博物館公共服務均等化、便捷化、多樣化水平,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不斷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
(一)優化博物館布局。
實施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博物館創建計劃。支持省級、重要地市級博物館特色化發展。盤活基層博物館資源。探索建立行業博物館聯合認證、共建共管機制。規范和扶持非國有博物館發展,落實支持政策,依法依規推進非國有博物館法人財產權確權。認真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有序推動建設一批反映黨和國家建設成就的當代主題博物館和行業博物館,重點支持建設反映中華文明發展歷程的國家級重點專題博物館,倡導建設特色專題博物館。探索在文化資源豐厚地區建設“博物館之城”。
(二)夯實博物館藏品保護管理基礎。
提升博物館藏品管理能力,健全藏品登錄機制,推進藏品檔案標準化、信息化建設,逐步推廣藏品電子標識。實施館藏珍貴瀕危文物、材質脆弱文物保護修復計劃,寓科學研究于保護修復全過程,提高館藏文物保護修復水平。強化預防性保護,充分運用科學研究成果和環境監測數據,改善博物館藏品保存環境,推動多元化、低成本、高效能的藏品保存設施設備體系建設。加快推進博物館藏品數字化,完善藏品數據庫,加大基礎信息開放力度。
(三)提升博物館服務能力。
提升博物館展陳質量,加強對藏品價值的挖掘闡發。支持博物館聯合辦展、巡回展覽、流動展覽、網上展覽。探索獨立策展人制度,推出更多原創性主題展覽。推介“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展覽。廣泛深入開展在博物館里過傳統節日、紀念日活動。制定博物館教育服務標準,豐富博物館教育課程體系,支持大中小學利用博物館開展研學實踐和科普活動等。實施一批智慧博物館建設示范項目,研究制定相關標準規范。推動博物館發展線上數字化體驗產品,提供沉浸式體驗、虛擬展廳、高清直播等新型文旅服務。
(四)創新博物館管理體制機制。
進一步健全博物館免費開放機制。分類推進國有博物館、非國有博物館理事會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咨詢機制。對于部分符合條件的新建博物館,在不改變藏品權屬、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批準可探索開展國有博物館資產所有權、藏品歸屬權、開放運營權分置改革試點,賦予博物館更大辦館自主權。健全激勵機制,強化績效考核和動態管理。推動博物館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實施“博物館+”戰略。
九、優化社會文物管理服務
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加強對民間收藏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健全文物合法流通交易體制機制,優化文物鑒定服務和文物進出境監管,完善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制度。
(一)促進文物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營造健康的文物市場環境,培育現代文物市場體系,優化文物市場區域布局。強化文物商店作用,探索降低文物商店準營門檻,推動國有文物商店改革。培育一批具有市場美譽度和國際影響力的文物拍賣龍頭企業,扶持中小文物經營主體。支持發展現代經營方式,推動文物市場線上線下融合,支持在線展示、交易和定制服務等新業態發展。完善民間收藏文物登記交易制度,建設全國文物市場信息與信用管理系統,完善文物流通信用體系、文物市場全流程協同監管機制。
(二)建立多層次文物鑒定服務體系。
加強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建設,做好刑事、民事、行政等領域相關鑒定工作。支持文博單位、社會力量探索成立文物鑒定機構,提供公益性咨詢和經營性活動相結合的鑒定服務。實施文物鑒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加強文物鑒定基礎研究、科技支撐和人才培養,加快科技輔助鑒定聯合研究與應用推廣。健全罰沒文物接收和指定收藏機制。
(三)提升文物進出境管理服務水平。
健全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體制,加強隊伍和管理能力建設。制修訂文物出境鑒定國家標準,防止珍貴文物流失。探索建立文物進境登記制度。積極研究調整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稅收政策。優化文物臨時進出境管理服務,支持發展文物倉儲、展示等衍生業態。完善文物進出境風險聯合防控機制,加強風險布控與執法合作。
(四)構建文物追索返還常態化工作格局。
完善法律法規,做好與相關國際公約銜接,健全部際協調機制,加強專門力量建設。建立中國非法流失文物信息發布機制,加強流失海外文物調查監測,加強中國被盜文物數據庫、外國被盜文物數據庫建設,推動敦煌遺書等流失文物數字化復原與共享。建立“打擊非法販運文化財產國際日”中國主場活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深度參與國際治理,加強雙邊、多邊合作,促進完善國際規則。
十、大力推進讓文物活起來
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深入挖掘、廣泛傳播文物蘊含的文化精髓和時代價值,創新文物合理利用方式,塑造全民族歷史認知,推動文物保護利用工作全面融入經濟社會發展。
(一)依托文物資源推進中華文明標識體系建設。
建設長城、大運河、長征、黃河等國家文化公園,推進長江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強化區域文物系統保護,加強文物合理利用的協同創新,以主題明確、內涵清晰、影響突出的系列文物資源為主線,集中打造中華文明重要標識。依托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世界遺產等,推介國家文化地標和精神標識,試點推廣國家文化遺產線路,促進文物保護研究與文化闡釋傳播。
(二)強化公共文化服務功能。
引導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充分發揮公共教育、文化服務等作用,讓陳列在廣闊大地上的文化遺產活起來。完善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機制,提升運營服務水平,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實施“一園一策”和評估監測。加大文物建筑開放利用力度,鼓勵因地制宜辟為公共文化設施或場所,對產生良好社會效益的優秀案例予以重點推介。妥善處理保護與開發的關系,推動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成為特色旅游目的地和文明旅游的典范。發布中國文物游徑名錄,推介文物研學旅行、體驗旅游項目和精品線路。
(三)加強文物價值闡釋傳播。
融通多媒體資源,強化內容建設,創新表現手法,拓展傳播渠道,推進重要文物全媒體傳播,宣介文物保護利用理念與實踐。加強考古和歷史研究成果傳播,創新舉辦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國際博物館日、國際古跡遺址日等活動。加快構建國家級文物傳媒平臺。
(四)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
拓展社會力量參與路徑,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推廣實施文明守望工程,推介拯救老屋行動、文物認養領養、文物保護志愿者、文物義務巡查員等社會力量參與實踐。完善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機制,推廣文物資源相關知識產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支持形成一批具有影響力的文化創意品牌。
(五)深化文物保護利用改革。
創新文物保護利用機制,加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建設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范區。健全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制度,推進文物資源資產管理信息共享,部署開展相關試點工作。完善各方主體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支持政策,保障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探索創新對文物資源密集區的支持方式。建設文物領域國家智庫。
(六)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推動東部地區加快實現文物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文物保護利用提質增效,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文物保護利用的支持力度。圍繞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區域重大戰略,創新區域文物保護利用協作機制,創新城市群協同機制。深化內地與香港、澳門文化遺產合作,推進海峽兩岸文化遺產交流合作,促進兩岸三地同胞共同傳承和創新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十一、加強文物國際交流合作
堅持以我為主、兼收并蓄,完善文物國際交流合作機制,創新成果轉化路徑和傳播推介方式,推動文物國際交流合作成為共建“一帶一路”的重要抓手和載體,向全世界講好中國故事,促進中外文明交流互鑒。
(一)服務國家外交戰略大局。
推動文物國際交流合作有機融入國家外交、國際傳播、對外援助頂層設計,加強統籌協調,優化資源力量配置。深化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在文物保護修復、考古、博物館、學術研究、人員培訓等領域交流合作,推進柬埔寨吳哥古跡、尼泊爾九層神廟、緬甸他冰瑜佛塔等文物保護修復合作項目,持續開展中外聯合考古。實施亞洲文化遺產保護行動,構建常態化合作機制和交流平臺,聯合實施一批土遺址、木結構建筑、紙質文物、絲織品保護等亞洲主題合作項目。鼓勵國內相關機構與海外研究機構聯合開展早期文明比較研究。
(二)加強國際傳播能力建設。
打造文物對外宣傳品牌,向國際社會展示博大精深的中華文明,講清楚中華文明的燦爛成就和對人類文明的重大貢獻。加強中外文物展覽交流合作,組織策劃精品出境展覽,積極引進優秀外展。運用數字化技術,融合線上線下傳播方式,充分利用香港、澳門在中外文化交流中的優勢,發揮國家海外文化陣地積極作用,推動與國外文物機構共建合作傳播基地,提升國際文化傳播效能。
(三)深度參與文化遺產國際治理。
深化在瀕危文化遺產搶救保護、打擊文化財產非法販運、武裝沖突地區文化遺產保護、水下文物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管理、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博物館等領域的國際合作,積極履行國際責任,提升中國話語權。打造文化遺產國際智庫,加強專業人才培養。
十二、壯大文物人才隊伍
堅持文物保護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的原則,綜合施策推動構建與文物資源規模、文物保護利用任務相匹配的學科結構、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不斷健全文博人才培養體系,創新人才機制,弘揚踐行“莫高精神”,讓文物事業后繼有人、人才輩出。
(一)推進文物和考古學科專業建設。
梳理文物領域學科框架,完善文物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加強文物科學與技術相關學科建設,開展文物科技創新研究。推動考古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和課程建設,通過“國家關鍵領域急需高層次人才培養專項招生計劃”對考古等相關專業給予積極支持,推動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適當擴大考古相關專業設置和招生規模,建設一批一流考古學專業。在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中加大對文物考古研究的支持力度,設立系列研究課題。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融合科學領域增設“文物保護科學”方向。大力發展文物修復與保護、文物考古技術、文物展示利用技術、石窟寺保護技術等職業教育專業,引導文博單位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校企共建實習實訓基地,支持文物領域大師、名師、工匠進校園參與教育教學活動。
(二)構建多層次文物人才培養體系。
培育一批以領軍人才和中青年骨干創新人才為重點的高層次文物人才,加強考古、科技創新、文物鑒定、文物修復、文物展覽等急需領域人才培養,加快建設一支門類齊全、技藝精湛的文物技能人才隊伍,穩步造就一支科技研發能力和技術應用能力過硬的文物科技人才隊伍,錘煉一支熟悉專業、素質優良的文物管理人才隊伍。加強相關行業文物保護人才培養。
(三)激發文物人才創新活力。
關心愛護文物工作者,完善人才激勵機制,支持鼓勵更多優秀專業人才和青年人才從事文物保護研究。建立健全管理規范、評價科學、激勵有效的文物人才體系。實行更加積極開放的人才政策,多渠道招聘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文物技能型人才聘用方式。推動文博單位建立體現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杰出貢獻的文物工作者予以表彰獎勵。
(四)建強文物機構隊伍。
進一步加強各級文物保護和考古隊伍建設,擴大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數量,根據文物資源密集度,核定并落實文物保護和考古專業人員配置量化標準。持續加強基層文物保護研究隊伍建設,保持隊伍穩定。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構建多渠道基層文物保護看護機制。統籌現有資源,加強科研類文博單位建設,打造一批文物保護研究和傳承利用高地。
十三、加強規劃實施保障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全面依法行政,更好履行政府職責,健全規劃實施保障機制,激發社會各界參與規劃實施的積極性,形成文物保護利用的強大合力。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把本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細化任務、合力推進。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做好重大任務、重大工程項目的實施保障,強化政策供給和資源要素支持,加強工作協同。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本規劃實施的組織協調。
(二)加強法治建設。
完善文物領域法律法規體系,推動修訂文物保護法及配套行政法規,修訂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長城保護條例,開展故宮保護、古籍保護、大運河保護、長征文物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研究,加強文物領域法律與其他法律銜接,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制定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深化文物督察、文物行政執法改革。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公益訴訟制度。加強文物法治宣傳,維護法律權威。
(三)完善財政支持政策。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調整優化支出結構,優先支持本規劃確定的重大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落實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拓寬文物科技創新投入渠道,加大對考古和歷史研究的支持力度。發揮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等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引導作用。公布文物領域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指導性目錄,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
(四)強化規劃落實。
建立“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實施部際協調機制,由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牽頭,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參加。加強規劃銜接,確保文物領域各類規劃與本規劃在主要目標、發展方向、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方面協調一致。開展規劃實施情況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把監測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工作和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重大情況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