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正義是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和本質特征,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價值理想和奮斗目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共同富裕,必須樹立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政治思維,改變價值分配體系的權力結構,提高政府有效的制度供給能力。
僅有公平不一定是完全正義的社會,而一個正義的社會必然是一個公平的社會。公平總是相對于具體關系中的人和事而言的,而正義面對的則是社會中的所有人,是締約各方的最高價值原則,因而,它要根據每個人的權利和需求不斷進行價值資源的重新配置。因此,根據時代條件所確立的社會規范模式或社會制度基本公平時,正義就對這一秩序起保護作用;而當現存的秩序出現不公平的時候,正義就會化為改革的要求。總體而言,社會成員享有的權利范圍越大、程度越高,就越是一個正義的社會。
共同富裕是指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它強調結果的公平正義。共同富裕既是一種狀態,又是一個不斷實現的過程。從宏觀層面上,共同富裕的責任只能由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來承擔,而政府最重要的責任就是對社會價值資源進行分配。由于對共同富裕存有狹隘的理解,即把共同富裕僅僅理解為物質財富的富有,因此對政府的責任或再分配責任的理解也不免簡單化,這直接造成人們把價值分配問題理解為財富分配,進而把財富分配理解為收入分配,因而陷入簡單以收入分配來談論政府責任或再分配責任的窠臼。因此,我們提出價值分配概念,即社會生產的所有價值以及生產這些價值的相關要素和條件,都是價值分配的內容,也是政府再分配責任的題中應有之義。這些價值分配的內容大致分四類:權利類價值,如自由平等權、生存發展權、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等;物質類價值,如最低工資、稅收、轉移支付、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和養老保險等;榮譽類價值,如科技進步獎、全國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公共服務類價值,如教育、公共設施、公共安全、精神文化等。
筆者認為,大力推進收入分配體制改革,強化和提升政府的再分配責任,應沿著以下三個基本路徑展開:
要樹立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政治思維。毫無疑問,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和貧富懸殊是目前最大的社會問題,但是解決和彌合收入差距和貧富懸殊不能僅就收入分配本身考慮問題。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具體操作層面的不公,如一些競爭門檻的不公平設定等,又有制度機制方面的不公,如權利保障機制、利益表達機制等方面的失衡和不對稱;既有公共政策的不完善,如對效率與公平關系的曲解和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乏力,又有政府正義價值觀貫徹的不徹底,如唯GDP論和各種政績工程等。上述諸原因共同造成了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和貧富懸殊現象,因此,不能只在蛋糕的分割上做文章,而必須從生產蛋糕的過程和源頭入手徹底解決問題,唯有如此,才能保證分配結果趨于實質公平和正義。從這方面看,將收入分配限定在國民收入分配的傳統觀點和做法,無論是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都只是物質思維或經濟思維的產物。而要從根本上進行收入分配體制改革,就必須樹立政治思維,即從權力結構的改變和社會權利的重新配置等方面進行頂層設計。
要改變價值分配體系的權力結構。與以往對收入分配的理解和劃分不同,我們將社會生產的所有價值以及生產這些價值的相關要素和條件看作是價值分配的內容,與之相適應,將價值分配途徑主要劃分為市場分配、政府分配和社會分配,三者共同構成價值分配體系。在價值分配體系中,無論是市場分配、社會分配還是政府分配,權力都是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決定分配結果的關鍵,價值分配狀況就是權力關系及其運行狀況的函數。同時,分配又是一個動態的政治過程,因此,分配過程中的權力博弈是影響分配結果的重要變量。基于上述分析,要改變價值分配狀況,就要改變價值分配體系的權力結構。
要提高政府有效的制度供給能力。與對權力結構在價值分配體系中的重要性的認識相一致,要確保每個人的權利受到同樣的尊重,就要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提高政府有效的制度供給能力。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在全體人民共同奮斗、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努力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為落實這一目標,《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加強制度建設,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執法監管”“研究出臺社會救助、慈善事業、扶貧開發、企業工資支付保障、集體協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轉移支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等,這無疑是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
還需強調的是,在出臺法律法規和加強制度建設時需注意,要公平對待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的平等參與權、利益表達權和監督權,避免既得利益者利用其有利位置獲得好處,消除“贏者通吃”的叢林法則,給社會弱勢群體更多支持。同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協調一致以及執行力建設,也是政府有效的制度供給能力需要持續解決的問題。要充分認識到,政府再分配的關鍵是“授人以漁”,要避免父愛主義式的包辦代替,充分調動和發揮全體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推動權力結構的改變和社會權利的重新配置,最終實現公民個人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共贏。這既是共同富裕的價值目標,也是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