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發布《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要求在教育、醫療、住房等公共服務領域,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
明確七個重點公共服務領域
《意見》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是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在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在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以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對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2020年在全國建立完善制度
《意見》稱,到2020年要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2012年和2013年中央財政安排共4億元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上海、廣東等地方政府出臺了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規范性文件。財政部負責人昨天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將根據《意見》選擇部分中央部門開展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中央部門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將研究向公益類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實現由“養人”向“養事”轉變。文/本報記者 劉一
解讀
誰能購買服務?
《指導意見》規定的購買主體有三類:各級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
財政部負責人表示,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如環境保護督查監管機構、海洋維權巡航執法機構等,其改革方向是轉為行政機關,將其納入購買主體,有利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相銜接。一些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如公立醫院、公立學校等,其中涉及的購買服務問題宜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進展情況逐步研究推進。婦聯、工會、團委等群團組織,納入行政編制并按照公務員管理,經費由國家財政負擔,其工作職責和提供的服務也可采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
《意見》規定,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主體必備的基本條件是獨立的法人,能夠承擔民事責任。
數字
北京:8000萬元購買
500項公共服務
北京市委社會工委今年年初表示,2013年北京市計劃安排8000萬元市社會建設專項資金,圍繞社會基本公共服務、社會公益服務、社區便民服務、社會管理服務、社會建設決策研究信息咨詢服務五方面、45個類別購買500個公共服務項目。2010年以來,北京市已連續3年累計投入2億元,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1029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