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一個豆腐攤位,竟要繳納“承包進場費”24萬元。并不起眼的豆腐生意,為何演繹出如此大手筆進場費?豆制品獨家壟斷經營,是否會損害廣大消費者利益?武漢市緊鄰百步亭花園的聯建集貿市場,7月18日,在該市場獨家經營豆制品三年的武漢遠大豆制品有限公司,被清退出市場,取而代之的是武漢祥和居食品有限公司。(7月22日《楚天金報》)
“進場費”并不是孤例,在一定程度上講,還是市場平臺中流行的商業規則,如大型連鎖超市便有“上架費”。從商業倫理的角度來講,只要雙方自愿,契合雙方利益,并沒有什么不妥之處。譬如,個案中的聯建集貿市場屬于村集體企業,不存在商品市場準入一類的行政管理色彩。在此經營了三年的遠大公司退市,并不意味著公司將不能經營豆制品。
市場“進場費”的設置,事實上成為商品在平臺上的準入門檻,如果強調獨家,在同類經營中具有相應的排他性,必然形成一種壟斷。那么,在價格等方面不免因缺少競爭性,具有市場主導權,而相應的費用,也會通過價格轉嫁給消費者。并且,“進場費”通過層層轉包,還會加大直接經營者的負擔。
市場靠利益的杠桿來分配資源,應該說符合市場規律,并且合理的規則,對于較高層級的競爭來說,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抑制市場主體過多過濫給公共管理帶來的難度。
“進場費”是純市場調節的結果,它也是一柄“雙刃劍”,利弊各半,不是簡單禁止就能夠消亡的。比如,個案的“進場費”被取消,必然會轉嫁到市場承包費上,于價格并無影響。如何既讓“進場費”符合市場規律,又能防止過度壟斷,并為我所用,顯然需要從規范市場秩序的角度來完善規則。
一方面,“進場費”的管理要列入反不正當競爭的范疇進行調節,既要明確協商準則與基本條件,不得以“獨家”為名變相壟斷,也不得將負擔轉嫁給下游經營者;另一方面,應強化市場平臺的公共責任,平臺應對所有的商品品質與安全負責,承擔相應的公共責任,提高“進場費”資質把關和常態管理的責任成色,給市場競爭匹配責權利一體的規則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