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地,一度被農民視為“賠本買賣”。但隨著農業稅費免除、糧食種植有了補貼、農副產品價格回升、大型工程占地后可領到數額可觀的補償款……土地又成了農民的香餑餑。
當初放棄了土地承包權或者將承包土地撂荒的村民,轉過頭來向村委會主張自己的承包權。與此同時,新增人口的家庭受“土地承包關系30年不變”政策影響,土地卻很難隨之增加。
北京市密云縣近七成土地均為農業用地。記者采訪中發現,在村內早已“無地可種”現狀下,這些矛盾成了糾紛隱患。
撂荒地被強行收回
8年后打官司索要
1997年初,時年61歲的老王承包了密云縣某村經濟合作社的5畝口糧田,承包期限為30年。到了2008年,她因這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問題,將村經濟合作社告到了密云縣人民法院。
對于糾紛的起因,老王和村經濟合作社各執一詞。老王說,承包了口糧田后,她曾經營過兩年,后來因為進城看孫子就將地交給了堂弟代管。可2000年底,村經濟合作社在沒有經過自己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將自己的承包土地強行收回。由于多次索要未果,老王將村經濟合作社告上了法院。
而在村經濟合作社看來,老王當初不再耕種自己的承包地,完全就是因為種地不劃算,而且還對自己承包的土地直接棄耕撂荒。村經濟合作社強行收回,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為保護耕地而采取的措施。土地管理法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按照村經濟合作社當時的委托代理人、該村村民代表陳明展(化名)的說法,老王現在之所以又回來索要土地,主要還是因為正在修建的高速公路將從她原本承包的那塊地上通過,有地就意味著有高額的補償。
經過密云法院的一系列工作,老王和村經濟合作社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村經濟合作社克服困難,為老王調整發包了2.49畝口糧田。
村里已無機動地
化解糾紛靠調解
據了解,在農村,老王的情況并不是個案。
但是,“要地就給地”的解決方案卻不是村經濟合作社說得起的大話。因為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土地必須全部發包給村民承包經營,村內不允許再保留所謂的“機動地”,而且土地承包關系30年不變。在這種情況下,“村里早就已經是無地可分,村委會上哪里給這些村民找地去?”陳明展悄悄地告訴記者,其實發包給老王的口糧田,還是他從自家承包的土地中“割”出來的。
據密云縣法院法官王化雨介紹,司法實踐中,對于因代耕、撂荒、土地延包時放棄經營權后又要求土地“回轉”、“再轉”而引發的糾紛,涉及法律關系相對復雜,涉及當事人也較多,產生爭議處理難度較大。法院在處理時,在堅持依法審理的前提下,更加注重調解,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即使調解不成,裁判中也會按照不違背農業生產規律、不破壞既有財產、將損失降至最低的原則。
三十年不變鐵政策
苦了農村“后來者”
早在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就已經明確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和土地承包關系30年不變,并明確表示其設置的目的就在于“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
1998年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明確“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的政策,同時要抓緊制定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的法律法規。”而這一規定在2003年出臺的土地承包法中被確認。
無疑,政策設計時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基層農村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如婦女結婚或離婚后,土地承包權如何銜接、如何協調?新生兒如何獲得口糧田?
這些問題已有人大代表關注。據報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審議過程中,就曾有代表指出,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制度面臨長期積累的深層次矛盾。土地承包關系長期不變的政策,使農村出現了調地難的問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現象普遍存在,制約了農村的發展,影響了農村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