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林業局、國家統計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檔案局、國家保密局、中國貿促會、中國文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國辦發[2013]22號)的要求,我們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和免征3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見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和免征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機關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三、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四、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國務院確定的重要任務,也是轉變政府職能、扎實推進改革的迫切要求。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免征相關收費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