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廣州民國時期建筑金陵臺和妙高臺,最終還是沒能逃脫被拆的命運。盡管在去年5月份,廣州有關部門就已向開發商發出“緩拆令”,都未能阻止悲劇的發生。
正如有專家所指出的,這兩幢建筑一不是文保單位,二不是歷史建筑,缺少合法的受保護的“身份”。這一語,道出了國內老房子保護的尷尬現狀。
在國內,對文物古跡是根據不同級別采取不同保護措施。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則開始把歷史建筑納入保護范疇。所謂歷史建筑,指的就是那些既不是文保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但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建筑物。
這樣做的好處,是為文物保護畫出了一道“紅線”,一旦納入名錄的文物被毀壞,便是政府失職。但這么做的弊端也很明顯。因為有的地方可以堂而皇之地用這個理由,強行拆除未被納入名錄的老房子。北京的梁林故居被拆,原因即在于此。哪怕當時熱心人士大聲疾呼,只恨“妾身未明”,終究敵不過強大的利益因素。這且不說,有的地方為了便于拆除(當然也有減少文保開支的考慮),不排除有意不把一些老房子納入歷史建筑保護范疇。
更何況,在城市拆遷活動中,政府通常扮演著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的角色,因此對老房子拆或不拆,往往聽憑“長官意志”決定。就像廣州這兩幢老房子,一則不屬于任何一種保護建筑,二來該地塊早已于2007年就被拍賣了。地也賣了,錢也收了,這時候還不讓人拆舊建新,難道讓當地政府拿出財政補償市場主體?
目前國內實際情形是,各地的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址已被大量拆毀,剩下的要么地方政府不敢亂動的,要么就是一些劫后余生、如同孤島一般的老房子。甚至有的文物保護單位,政府一聲令下,說拆也就拆了,然后告訴公眾將進行異地重建或原地復建。更野蠻的,干脆不給任何理由了。倘若再不對這些具有人文歷史價值的老房子進行大力保護,許多城市都將淪為千篇一律、毫無個性的鋼筋水泥森林。
保護老房子,不能再走“先破壞后保護”或“邊破壞邊保護”的老路,而應采取“應保盡保”的措施。在國家立法層面,可制定更加明確的老房子保護法規,比如規定若干年限以上的老房子必須納入保護名錄。也可通過地方立法,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保護措施。例如,杭州新近出臺的相關保護條例規定,對于“城市建設中發現的可能有保護價值的建筑”,將實施“先予保護”原則。這就是說,不管是否屬于歷史建筑,一旦發現可能具有保護價值,建設單位就應當暫時停止拆除或施工。
經過幾輪大拆大建,許多城市的老房子數量已極其有限,不難摸清家底。在這基礎上,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及時采取保護措施,也不難做到。老房子拆掉一幢就少一幢,拆著拆著說沒就沒了。而保護老房子的關鍵,就在于地方政府有無割舍眼前利益的決心與遠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