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促進資源節約,加大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力度的要求,今年以來,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連續出臺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對《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就此,記者采訪了國土資源部財務司負責人,解讀新政的幾項亮點。
看點一:下放項目審批和實施管理等權能
部財務司負責人指出,為助推生態文明建設,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地質遺跡保護力度和提高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我們按照轉變職能的要求,探索改革重大專項資金管理。一方面,把該放的權力放下去。中央政府部門把握支出的方向和重點,將項目的立項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管理權能交給地方政府部門。另一方面,把該管的事情管好,充分做好項目的指導、監督和服務,通過強化規劃實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等,進一步提高預算執行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具體表現在: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國土資源部與財政部將依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和各地實際情況,確定支持重點。省級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兩部確定的支持重點,確定具體項目并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論證,一次性確定總補助資金和各年度補助資金,并根據項目進展情況下達補助資金。
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實施,則以“各省推薦項目組成項目庫、兩部確定年度支持重點、地方組織編制實施方案,專家論證核定投資和保護任務、分年度下達補助資金”的方式,開展相關工作。同時,兩部每年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項目按照計劃繼續給予支持;對不合格的,則暫停下年度預算安排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將取消支持并收回已撥付資金。
看點二: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地質遺跡保護、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專項資金,來源都是中央分成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資金總量非常有限,如何做到“集中力量辦大事、讓有限的資金發揮更大的作用”非常關鍵。
財務司負責人說,在總結近年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地質遺跡保護、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項目實施與示范基地建設經驗的基礎上,不斷規范資金的管理,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中央財政資金的激勵、規范和引導作用,讓有限資金發揮更大效益。
具體而言,三項新《辦法》分別從預算、支出、財務、監督等方面規范了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監管,明晰了國土資源部與財政部、中央和地方的權責。充分體現了三方面的特色:一是集中財力,突出重點;二是明確范圍,分類管理;三是強化監督,講求績效。
看點三:嚴格規定資金使用方向和范圍
專項資金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專款專用,因此這幾個管理辦法對資金的使用方向、支出范圍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以確保每一分錢都能花在刀刃上。
負責人強調說,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明確規定包括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地形地貌景觀破壞治理、礦區地下含水層破壞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等相關支出。同時要求,不得擴大范圍支出,不得用于規定支出范圍以外的其他支出。
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則主要包括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工程、地質遺跡科普宣傳、地質遺跡標本收集展示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四方面:綜合利用相關技術工藝的科技攻關,工程化、工業化技術研究及生產實驗研究;提高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水平,尾礦及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相關的工程建設及設備采購;成熟先進技術、方法、工藝的轉化、推廣與應用;技術標準規范的制定、發布,總結推廣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以及生產管理模式的相關支出。明確提出,該專項資金不得用于職工工資、獎金、津補貼及其他福利性支出,以及與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無關的費用等六方面。
看點四:明確支持重點,強化引導力度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廢棄工礦用地的潛力,能夠同時體現礦山地質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尤其是在礦區土地復墾支出方面進一步進行了具體規定,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作為“雙保工程”的重要抓手和平臺,將有利于加大對各地開展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支持力度。
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國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國家級和世界級典型地質剖面,以及其他國家級及世界級的地質遺跡。
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重點支持提高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難選冶及尾礦資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礦種兼探兼采和綜合開發利用。范圍涵蓋油氣、煤炭、黑色金屬、有色金屬、稀有稀土、化工及非金屬、鈾礦七大領域。
財務司負責人說,出臺三個設立專項資金新規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專項資金支持,促進相關重點領域事業的發展,充分發揮中央財政資金激勵和引導的杠桿作用。
看點五:明晰權責,強化全過程監管
從資金管理的角度而言,這三項新《辦法》還有一個共同的亮點:從明晰國土資源部與財政部、中央與地方的權責入手,強化監管職責,實現對專項資金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以《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例:一是強化預算管理。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依據專項規劃和支持重點,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論證,確定項目規模、總任務和分年度任務,一次性核定項目總投資和年度投資,依據財力確定中央補助資金總額和年度補助資金額,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下達預算。同時明確,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作調整。因施工量變化需調整預算的,由省級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調增預算由地方財政自行解決。
二是完善財務管理辦法。規定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做好專項資金的核算工作,及時辦理年度資金結算和財務竣工決算。項目實施形成的各類景觀和設施,待項目竣工驗收后,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管護責任單位。
三是進一步強化監督檢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每年將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項目將按照計劃繼續給予支持,對考核不合格的項目,將暫停下年度預算安排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將取消支持并收回已撥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