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記者今天從國內知名反歧視公益機構“鄭州億人平”處獲悉,他們通過對國內大中小三類城市中近百家事業單位的各類招聘啟事或招聘廣告、從今年1月至今近五個月的跟蹤調查中發現,提出應聘者需“有本地戶口”的單位占比達99%,事業單位招聘成為戶籍歧視的重災區。(5月29日的《法制日報》)
《就業促進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而今,99%的事業單位“只招本地人”,這種就業戶籍歧視,明示與法律規定不符。
在這個法治社會里,一切都應該依法辦事。《勞動法》第12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我國已加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要求人人都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也就是禁止就業歧視。為什么“只招本地人”能夠大行其道?須知,這種做法,排擠其他地區人,就像只招“兒子”而不招“姑爺”一樣,且不說就業歧視,也扭曲了人力資本市場的正常活動,破壞了就業市場的公平競爭,導致人力資源極大的浪費。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乃法規鐵板上的釘釘,為何招聘單位膽敢肆無忌憚地搞就業戶籍歧視?說穿了,就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導致有關法規成了一紙空文。須知,“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特別是作為勞動就業管理部門,對違法亂紀行為,不依法查處,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無疑是對法律的渺視,是對違法亂紀者的縱容,也暴露出自己存在瀆職行為。對于這種瀆職行為,若不從法律層面上依法問責,任其蔓延開來,必然會打開戶籍歧視的“潘多拉的魔盒”,到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會公平、社會和諧都將成為“畫餅”。
按理說,事業單位招聘的是人才,不管是外地人還是本地人,只要是人才,就應該一視同仁。只有這樣,才有利于壯大單位人才實力,減輕社會就業負擔。而前不久,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通知,要求招聘高校畢業生,不得以畢業院校、年齡、戶籍等作為限制性要求。顯然,“只招本地人”的戶籍歧視,有悖此《通知》和常情。正確的選擇是,事業單位應該把引進高素質的“姑爺”與厚待本地“兒子”并重,以此相輔相成,促進本地人才事業發展。特別是在文明法治的社會里,無論是“兒子”還是“姑爺”,都是國家公民,都享有《憲法》、《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等法規賦予的一切就業權力,招聘者理應一視同仁地對待“兒子”和“姑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