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溫嶺一對情侶吵架跳河自殺身亡。死者家屬趕到后,警方幫忙聯系打撈隊,可打撈隊員一直拖到第二天上午10點多才趕到。到了現場后,打撈者與死者家屬商量打撈費用,開始要價一萬二,最后以每位1500元談成。(浙江在線 5月27日)
這事件讓我聯想到近日另外一則新聞:一貨車司機遇交通事故,被告知4萬“天價”施救費。我們已經看到有許多這樣“事故”,政府非但沒有提供免費或廉價的救助,反而將這些救助項目承包出去,趁人危難之時,索要高價。在“打撈尸體”事件上,政府公共救助責無旁貸,但為何要等到“打撈隊”才進行施救,難道“打撈尸體”和“高速救援”如出一轍?其實不全然。
“打撈”是個技術活,不能僅用道德來評定。首先,撈尸的沒自己上門攬生意,是死者親人自己去求人家撈的,那么你自己不想勞作的情況下,請人勞作,一定是要付報酬的,這是天經地義的,何況還是撈尸體不是別的東西。其次,就算是先要價,也是先與你們協商好價錢才去請人租船等來開工,而不是撈好尸體要挾你們要的價錢。
勞作后就少不了合理報酬,可問題的關鍵停留在“價格”上。技術人員收錢根本無可厚非,因為這是一樁生意,他們也需要養活一幫人。就像你上班族工作一樣,上完班不給接工資行嗎?好話誰都會說,但是站著說話不腰疼,動動嘴皮子誰不會呢?實實在在的打撈工作卻不是人人都愿意干的,很多人會有“晦氣”之類說法,所以打撈收取合理的報酬是不由分說的。
為什么打撈會受到非議?因為打撈隊多是民間自發組成的,的確存在漫天要價的打撈隊伍,甚至有些打撈操作極其不規范,對于那種隊伍則需要政府部門加強監管。因沒有什么部門具體管理這些打撈隊伍,也沒有相關的法律予以規范,加之政府公共救助缺乏,才有了唯利是圖的打撈市場。
對于高稅收的國家,政府更應提供更多的免費服務。撈尸應屬治安責任,公安部門責無旁貸,吃著納稅人的飯,當然必須無償撈尸。在相關法規不明的情況下,就會出現相應的民間有償勞務,就必然進入市場規則范疇,討價還價非常正常,無可非議。強制要求他人無償撈尸,才是赤裸裸的剝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