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一起,車一過,道路上塵土飛揚。道路揚塵,已成為城市局部空氣污染的重要原因,也是影響公眾對環境質量直觀感受的關鍵因素。
為遏制道路揚塵,近年來北京市采取了多項治理舉措,如“16個階段的控制大氣污染措施”、綠色奧運建設整治、2011年開始實施的清潔空氣行動計劃和今年將進一步推廣應用的“吸、掃、沖、收”組合式道路清洗新工藝。但這些舉措都沒能徹底杜絕道路揚塵現象。
為什么?是因為始終沒有對癥下藥,并且沒有建立長效治理機制。筆者經調研發現,比渣土車輛道路遺撒更普遍的現象是:花壇、綠地、樹池中接近邊緣的土壤如果高度超過路面、路肩、圍砌,下雨時泥土就會被沖進道路,天晴干燥后就易形成揚塵。這種“綠化超高土”是城市道路揚塵久治不絕的主因。
我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并未重視綠化等相關領域技術標準的制定與落實。在國務院1992年頒布的《城市綠化條例》和建設部1999年發布的《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同樣沒有要求綠化邊緣土面低于圍砌或硬化路面的規定。盡管環保總局2008年發布的《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對防塵的標準作了規定,但它只是指導性標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筆者認為,與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過低效高頻的“吸、掃、沖、收”事后治標,不如將這些人力物力更多地投入到事前預防揚塵來源的治本上,尤其是抓緊道路揚塵治理的法制建設。
首先,在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應增加“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將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經調查聽證后,按法定程序納入各主管行業的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并將各行業各地方標準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標準作為強制標準,加強相應標準實施的行政監督”,從而提高利用技術規范預防和治理環境問題的法律效力。
其次,在治理“綠化超高土”方面,建議在《城市綠化條例》和《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明確綠化邊緣土面低于路肩的規定,并加大宣傳、監督力度,確保新建或改建的綠地符合這一規范。
總之,只要追本溯源,找準應對措施,并在法律政策層面予以規范,在技術標準上予以明確,在宣傳教育上予以推廣,在執行監管上予以懲處,就一定能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