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全社會樹立責任共同意識——當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你堅決捍衛之;當你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堅決捍衛之——才能真正激活民主,將整個社會力量凝聚起來。從這個意義上說,公眾主體性參與社會管理理應是一種以溝通協調為底色的“建設性參與”,助推著社會有序化運作。
在同一天的《新民晚報》“長三角”專版上,我讀到了兩則來自南京的消息,且都是說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舉措:一是南京市第一屆城市治理委員會向全市招募45名城市治理公眾委員,共同參與城市管理事務,這個新成立的機構的組成人員另有39名公務委員(由政府各職能部門的領導擔任);二是南京市出臺的《行政執法監督辦法》除了強調媒體監督外,還提出了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并明確將設立以公眾為主體的“行政執法監督員”,有權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向政府法制部門或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申請行政復議。
——兩則消息,一個主旨,即:公眾主體性地參與社會管理,從此前意義上的“被管理者”變成有話語權、決策權、監督權的管理者,它彰顯了現今城市管理、社會治理的新內涵。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經濟領域的確立,那種計劃經濟時代的社會管理模式發生了根本性的顛覆。改革開放以來,在社會領域產生“裂變”的一個重要標志便是由“大政府、小社會”逐步向“小政府、大社會”跨越,換言之,社會管理再不能是政府一家說了算,還得有公眾參與,而且是主體性的參與,形成一個“政府、市場、社會”三足鼎立的社會管理態勢。上述南京的兩項舉措之所以值得贊譽,就因為它們給這種社會管理態勢平添了新的范本。
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絕非一種政治擺設。(某些地方政府存有這種情形,如設置“監督員”卻沒有活動,召開“聽證會”卻自選代表)公眾參與貴在“主體性”三個字,而不能絲毫有“依附性”的傾向。在我看來,其“主體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與政府官員一樣有議事權、表決權;(如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員會45名公眾委員與39名公務委員有著同等的權力)二、對政府疏于管理的地方有建議權;三、對政府行政執法有監督權。美國政治學家羅伯特*帕特南在《讓民主運行起來》一書中,將公眾參與管理視為“社會資本”,在他看來,這一“社會資本”越豐厚,民主越健康。我國如何積累這種“社會資本”,委實是民主政治建設的題中之義。
公眾主體性參與社會管理,固然是一種權利意識的體現,但更是責任意識的表征。因為它不止是完善個人,而是旨在完善政治或者社會。當一個社會的公民還僅僅停留在為“自己的利益”而抗爭的階段,那它的民主制度肯定是低端的,甚或是“夾生”的。只有全社會樹立責任共同意識——當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你堅決捍衛之;當你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堅決捍衛之——才能真正激活民主,將整個社會力量凝聚起來。從這個意義上說,公眾主體性參與社會管理理應是一種以溝通協調為底色的“建設性參與”,助推著社會有序化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