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日前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獎勵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在一項獎勵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超過獎勵總人數的30%;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原則上不授予榮譽稱號。
《意見》規定的行政獎勵包括:自治區人民政府獎勵、自治區議事協調機構獎勵、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獎勵、公務員獎勵、工作性獎勵、建設項目獎勵。自治區人民政府實施的行政獎勵一般每5年進行一次,自治區政府工作部門實施的行政獎勵3至5年進行一次。
根據《意見》,寧夏今后的行政獎勵將面向基層,尤其向工作一線、生產一線傾斜。同時,婦女和少數民族同胞應占有一定比例。
《意見》還規定,工作性獎勵和建設項目獎勵實施以獎代補,所需經費按照不超過5%的比例從工作預算或項目概算經費中計提,主要用于推動前期工作和項目建設,不發給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