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京港澳高速發生連環車禍后,再次出現附近村民哄搶散落柑橘和土豆的場面。
網上檢索“高速車禍哄搶”,顯示早在2000年就有哄搶事故現場香蕉的記錄。近年來,更有車禍后哄搶西瓜、洗發水、葡萄、菠蘿、玻璃杯、大米、冷凍雞鴨等現象。為什么車禍后接二連三、天南地北、葷素不忌地遭遇哄搶事件?面對一次次令人不堪的哄搶,有人直指民眾素質低下,有人感嘆世風日下,但是,如此一味地指責,能否杜絕下次車禍后出現哄搶現象?
高速公路發生重大車禍,路政、交警、消防、公安等部門都有責任和義務投入救護,但他們因接警、趕路需要時間,往往在“第一時間”遲于附近民眾趕到事故現場。車禍后一片狼藉中,在人性陰暗面的作用下,有的民眾有時難免會萌發哄搶苗頭,而“羊群效應”也激發一些本性善良的人參與哄搶。
我國刑法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司法實踐中,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人數多、被搶物資重要、社會影響大、哄搶一般文物、哄搶次數多,屬于“其他嚴重情節”。屢屢發生車禍后哄搶事件,但鮮見哄搶者被處理的報道,為何刑法條文沒有在現實中“活”起來?這是否有“法不責眾”因素在作祟?如果能夠把刑法條文激活,及時依法制裁參與哄搶者,對民眾無疑是最好的法治教育。再遇車禍,先趕到的民眾即便抱著“有便宜不占是傻子”的心理想參與哄搶,也得掂量掂量“牢獄之災”的分量。
不僅如此,在相關車禍新聞中,經常出現“當地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立即啟動應急機制,積極救護傷員”云云。公眾不免疑問:涉及高速公路的眾多管理機構的“應急機制”中,有沒有應對哄搶現象的措施?經歷屢次出現、遍及各地的哄搶事件考驗,現有應急措施是否需要進一步完善?
對發生車禍的車主而言,發生車禍本身就是一大不幸,車禍后再遭哄搶,無疑“雪上加霜”。杜絕車禍中遇哄搶,路政管理、執法部門、司法部門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及時完善應急機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才能震懾不法行為者,也才能提升民眾素質,少一些哄搶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