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流動人口還是寄住人員,只要拿著《居住證》就可享受申領駕證、子女就學等“市民待遇”。今年4月1日正式實施的《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通過政策法規的方式對“市民待遇”予以保障。
“居住證”并非遼寧的首創。早些年,在上海、廣州、成都等地也都有相似的政策推出。但是,遼寧的“居住證”制度,在適用人員范圍、享有福利范圍等方面,相較之前的地方實踐都有很大擴展。從民生保障的角度觀察,這一制度體現了改革的方向,應予肯定。
流動人口也有了“市民待遇”,本是一條利民的好消息。遺憾的是,這一制度中的罰則卻引發了不少質疑。因為“辦法”將《居住證》的申報、領取和企業信用、個人信用綁定在一起,使得一個“賦權”的政策兼具了執罰的功能。
比如,“辦法”明確,“寄住人口不申報寄住登記或者流動人口不申領《居住證》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責令其改正,限期補登補領;逾期仍不補登補領的,作為個人不良信用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盡管這里的“信用罰”必須以“責令改正仍不補登補領”為前置條件,看上去執罰相對寬松,但仍有網民認為,強令領證是“良民證”的再現。作為“賦權”的“市民待遇”,本是政府的義務,而非流動人口的責任。若強制推行難免讓人懷疑,這一政策的初衷究竟是保障基本民生,還是方便治安管理?若是前者,主動權理當屬于流動人口——權利可以接受,也可以放棄。
理想化的狀態,是政府充分實現其承諾,讓主動登記的流動人口真正享受到市民待遇。這樣一來,經由口耳相傳,定能打動那些本有懷疑甚至抵制情緒的人群。主動申領,較之強制登記,也將大大減少政策的執行阻力。
質疑聲浪最大的還在用人單位和房屋出租人。“辦法”規定,“寄住人口不申報寄住登記或者流動人口不申領《居住證》的,以及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服務機構、房屋中介服務機構、房屋出租人,以及旅館、醫院、學校、培訓機構、救助機構等謊報、瞞報或者未按時報送相關信息的,將作為企業或者個人不良信用行為,記入企業或者個人信用檔案。”讓這些義務主體頗感困惑的是,如何認定“謊報”“瞞報”?被雇用人或租房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因用人單位或房屋出租人未能識破而上報,這是否屬于“謊報”“瞞報”?
一個新出爐的制度,自然不可能盡善盡美。批評和質疑不是要阻礙改革,而是要幫助制度在改變中逐漸完善。1958年頒行的《戶口登記條例》,帶有明顯的“城鄉二元分割”特征,已不適應時代要求。遼寧等地積極推行“居住證”,難能可貴。面對來自各方的批評,釋疑和改良都是必不可少的回應方式。期待遼寧居住新政能在爭議中走得更好、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