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延安車禍重回公眾視野。這一致36人死亡悲劇的定性問題,引起各界關注。
然而,9月23日的車禍“定性”疑云,再引民眾狐疑。先是媒體發(fā)布消息稱,車禍定性為“危險物品肇事”案,已將罐車駕駛員兼押運員閃某、張某刑拘。僅僅10個小時后,媒體再次發(fā)布消息,稱事故仍在調查中,并未最終定性,“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僅是指罐車駕駛員兼押運員閃某、張某。事故調查結果應以國務院“8·26”特大交通事故調查組公布的結果為準。
也許是媒體急于為“車禍定性”而定性,或者是當?shù)赜嘘P方面操之過急。但無論如何,這一最終未定性的及時糾正,算是及時平復了輿論漩渦。事實上,從所謂“定性”來看,首先就存在發(fā)布主體不當問題,更存在定性內容過簡問題。
這一特大交通事故,有國務院的調查組介入調查,事故定性當然只能由這個調查組說了算,延安市公安局沒有這個權力,說了不算。而從所謂的“定性”內容看,“危險物品肇事”,亦不足以表征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定性,關系問責,委實馬虎不得。任何不當定性,或者避重就輕式,或者大事化小式,或者張冠李戴式,都不利于給予事故一個公正的結論,不利于對責任人做出公正、公平的責任處理,不利于對社會各方產生重要警示。
從這一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看,“危險物品肇事”,僅僅只是罐車駕駛員兼押運員。而且,他們的一連串違法違規(guī)行為,才導致事故發(fā)生及加劇傷亡。從匝道違法駛入高速公路,此其一;在高速路上低速行駛,此其二;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和所屬單位報告,此其三;沒有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此其四。除此而外,他們的上級管理、監(jiān)督部門是否正常履責?顯然,這也需要深入調查才能得出結論。
對于客車來說,雖為受害者,但司機顯然是在凌晨駕車,同樣違反了有關長途客車夜間強制休息的規(guī)定。那么其管理、監(jiān)督部門又是否正常履責?如果任這些制度形同虛設,那么這一事故的有關責任顯然不能僅由客車司機來承擔。因而,這些同樣需要深入調查才能得出結論。
盡管如是,這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還會有更多值得深思的深層次原因;也許需要我們全面的檢視,才可能降低和避免事故發(fā)生的概率。從危險品運輸看,它的整個行業(yè)管理應當有特殊要求;從長途客車運營看,同樣需要有相應的制度舉措。只有把這些深層次根源都調查研究到了,才會對事故有準確的定性。
由此來看,這一事故的起因,并不僅僅是“危險物品肇事”;至少有多種可能因素的共同作用,才導致了悲劇的發(fā)生。因此,只有對這些因素進行準確的描述定性,進而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懲處,對有關制度進行修復,才能談得上汲取深刻教訓,避免悲劇的重演。
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很多事故的調查,并不以公眾盼早日有結論的意愿為轉移,而是有其嚴格、準確、科學、嚴謹?shù)幕疽螅龀龅慕Y論才能經得起推敲、經得起時間檢驗。任何草率的定性,都是對事故的不負責任,對生命尊嚴的不負責任。惟有堅持以人為本,給公眾一個公正的交代,生命的代價才能夠有所謂進步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