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的幾起事故都說明,相關部門和單位仍需在安全生產、提前防患交通事故等方面下功夫。”相關專家昨日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說,“同時,針對這幾起事故,有關調查部門要采取問責措施,并將事故的原因等及時對外公布。”
橋梁垮塌
車太重?橋太脆?
8月24日凌晨5時許,哈爾濱市三環路高架橋洪湖路上橋匝道處鋼混疊合梁側滑(距陽明灘大橋3.5公里),4輛貨車側翻,造成3人死亡、5人受傷。
在8月25日的第二次新聞發布會上,哈爾濱市政府秘書長黃玉生將此次事故稱為“三環路群力高架橋洪湖路上橋分離式匝道側滑事故”。哈爾濱市建委副主任孫慶德8月24日曾表示,“發生事故的工程為連接陽明灘大橋的疏解工程。”
江蘇省一位市政工程設計院的橋梁設計員朱先生之前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橋梁倒塌事故主要可分為兩個原因,“首先,在設計方面,如橋梁荷載當初驗算錯誤,承載力就不能滿足現實中車輛的荷載要求;其次,就是施工質量問題,尤其是關鍵環節,一些水泥鋼筋等的質量或用量沒有完全達到標準”。
對此,黃玉生在事故發生后的第一次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我在現場看應該說是超載,可能涉及到嚴重超載,因為它比較復雜,需要一段時間。不能馬上得出結論。”
“在原因待查的同時,還應及時公布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具體責任。”業界律師吳俊鋒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至少從法律角度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除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一旦確定為‘嚴重性質’的事故,相關責任人甚至可能觸犯《刑法》,具體罪名應該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不過,截至發稿,哈爾濱仍未對外公布具體的責任人。而公眾迫切想了解,橋梁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誰,他們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