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會議原則通過《海南省實施〈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細則》。該《細則》規定,以省委、省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須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以省委、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市縣黨委、市縣政府名義開展的項目,由省委、省政府負責審批。省級各部門和各市、縣(區)、鄉(鎮)黨委、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審批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項目的設立、調整和變更,由主辦單位向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審批從嚴把握,數量實行總量控制。
《細則》要求,省級以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一般不評選副廳級或者相當于副廳級以上的單位和個人,不評選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評選的縣處級干部的名額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主辦單位承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全部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接受贊助。
據介紹,2006年—2010年,海南省黨群等系統共撤銷評比達標表彰項目976個,保留項目36個,撤銷率96.4%。行政等系統共撤銷項目699個,保留54個,撤銷率為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