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日前首次明文規定,新購經適房不得在市場上出售,新購經適房確需轉讓的,須由政府部門回購。
這項新政,讓經適房模糊不清的屬性,得到了新的界定,并向廉價房屬性靠攏。按照原先規定,盡管經適房與廉價房一樣都具有社會保障功能,但由于購買經適房5年后可向他人轉讓,因此預留了巨大的尋租空間。與經適房分配體系能夠連通者,借經適房的規則漏洞直接搭建牟利平臺,沖擊了社會保障資源應有的政策公平性;即使經由正常遴選機制獲得經適房的剛性需求者,也借市場轉讓之機獲得了遠較商品房購買者更大的利潤機會,從而又沖擊了市場應有的公平性。
新購經適房禁售,就是這種機制糾正的一部分。其好處是,至少在增量經適房中,轉讓出售經適房的利潤空間已經被大大壓縮。盡管政府回購辦法還在擬議當中,但是可以肯定,政府回購價將遠遠低于市場水平,這就大大限制了借經適房尋租的沖動。從更大的視野看,在經適房管理標準向限價房看齊后,實際上也變相增強了政府完成保障房建設任務的安全系數,為按時、足量提供保障房找到了新的房源。
但是,也要看到,新購經適房禁售并不能完全封殺尋租空間。一方面,“僧多粥少”的供需態勢決定了經適房仍然是稀缺資源。對于這一資源的獲取實際上等于對于國家補貼的獲取,因此,資源分配本身就是尋租對象,這一點并沒有改變。另一方面,盡管在持續和嚴厲的調控下,商品房價格走勢開始向下調頭,但是商品房市場仍然具有不確定性,相較之下,社保屬性賦予經適房天然的價格優勢,仍然具有強大的吸引力。即使禁售后經適房的尋租空間已有所壓縮,經適房仍將面臨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挑戰,即出租、出借、閑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屢查不絕屢禁不止。
從保證公共資源分配公平性的角度說,經適房禁售只是關上了一道千瘡百孔的尋租之門,還沒有關上同樣千瘡百孔的尋租之窗。解決這一問題,不僅需要在管理細則上繼續加以完善,更根本的,是要在建立統一管理標準和服務標準的保障房體系這個層面上尋求破題。